早报12月18日讯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这一政策对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
其中提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据悉,该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到,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 (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对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 (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