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 陈志伟)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即墨区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违规要罚款 举报有奖励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法本规定相关条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