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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住院和门诊大病封顶线调至15万元

2021-01-22 13:22 作者:李丽涛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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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22日讯(记者 李丽涛)今天上午,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发布会,对青岛市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知》是在青岛市2016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政策修订对救助人员类别和救助资金进行了调整,将新增困难居民类别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进一步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比此前高2万。

扩大困难居民人员范围 原7类救助对象合并为4类

这次政策修订,对困难居民类别作了相应调整。即在原有救助范围不减少的情况下,调整救助对象类别,将原7类救助对象合并为4类。

一是继续保留“特困人员”类别,在保留这一类别的基础上,将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两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并按照特困人员类别进行管理。

二是保留“低保家庭成员”类别。

三是设置“低收入家庭成员”类别取代并覆盖原“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是设置“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此类人员具体认定标准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救助待遇。一是提比例。将“特困等人员”救助比例由原90%提高至100%,“低保家庭成员”按90%救助保持不变,将“低收入家庭成员”新纳入门诊救助,救助80%;二是提限额。救助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640元,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小病就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救助范围。原来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救助标准为80%,每人每年限额5000元。本次修订维持原救助限额5000元不变,但增加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生活照料费的救助,同时增加了“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护理救助,救助比例为80%,并对“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由原80%分别提高至100%和90%。

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救助标准。本次修订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比此前高2万,进一步保障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获得更多的救助。

调低救助起付门槛。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较高(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达到3万元以上的部分才予以救助),每年救助人数不足1800人,救助效益不够明显。本次修订,将上述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并将原3万元的起付门槛调整为2万元,即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让更多因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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