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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十大典型案事例

2022-01-14 15:10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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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14日讯(记者 陈志伟)为持续深入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天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事例,涵盖涉海金融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海上保险经纪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深远海养殖设备建造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诉前扣押船舶等案件类型,还包括构建海事司法多元解纷新模式、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港航企业转型升级等典型事例,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海事司法在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有助于增强港航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海洋法治意识,规范海洋经济秩序,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海洋法治软实力。

青岛海事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一、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诉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对外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 非典型保证 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处,受让其与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借款合同之债权,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就其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抵押,彭某、吕某就分别持有的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权质押,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承诺,在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违约。

本案焦点在于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承诺函》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综合收购价格、条件、标的物和支付条件四个维度,系在“收购”的外观下,对未获清偿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应对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和上述担保均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措施,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因其灵活多变深受市场主体欢迎。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既有债务人物的抵押担保,又有债务人之股东股权质押担保,还有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同时,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便于案件执行,且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的权益,本院认定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该案对于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对外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借贷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多方当事人一审服判息诉。

二、“深蓝一号”网箱建造合同纠纷案

——厘清新型养殖设备建造难题,助力优化深远海养殖营商环境

【关键词】承揽合同 违约责任 延期交付 责任分担 判后调解

【基本案情】

“深蓝一号”黄海冷水团养殖项目是我省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重大项目,也是我国首次在开放海域开展规模化三文鱼养殖的创举。作为该项目核心的“深蓝一号”,是世界最大、我国首个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2018年5月底,“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首批三文鱼鱼苗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出资方与研制方协商未果后,出资方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制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亿元,研制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出资方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4000余万元。

为保证案件质效,青岛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先后历经2次庭前证据交换、6次开庭,最终判决研制方向出资方赔付各项损失及鉴定费4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出资方支付研制方欠款160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当事人在青岛海事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

2021年6月底,“深蓝一号”网箱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收鱼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厘清权责、判后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助力重大项目推进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厘清了“深蓝一号”系列事故的发生原因,探求网箱建造工艺的升级改造点,为后续网箱的建造提供经验借鉴。第二,考虑到“深蓝一号”网箱本身具有样机性质的因素,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鼓励研制方继续改进网箱工艺。第三,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为双方继续合作提供了可能。案件的圆满解决,使“深蓝一号”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为优化深远海养殖营商环境助力。

三、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涉外案件 适用外国法 船员遣返 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德国、瑞典等7家外国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SAM LION”轮,船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并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拍卖船舶,上述8家当事人和“SAM LION”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7134455.69美元;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SAM LION”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其余涉及保险合同、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和21名船员工资确权案件,均依法进行了债权确认。21名船员的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案涉船舶通过司法拍卖网以6 783.6万元人民币网拍成功,溢价1118万元,溢价率20%。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全部是涉外主体,7家申请人及原告系境外当事人,1家是中国香港当事人,21名船员全部是外籍船员,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大陆没有连接点,申请人选择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请并提起诉讼,意味着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处理诉讼案件的准据法有的依照约定适用了外国法,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选择了中国法。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约定的准据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海事法院还克服疫情防控和船东弃船的影响,对21名外籍船员积极展开人道主义援助,先行垫付部分船员工资,解决了船舶供给和船员的日常生活和医疗所需,经多方沟通协调,妥善安置并顺利遣返了全部外籍船员,得到了乌克兰和菲律宾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

“狮子”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青岛海事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充分体现出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深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四、青岛某公司与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公司、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准确适用国际公约,稳定国际航运市场主体预期

【关键词】无单放货 承运人 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委托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法国某海运集团在西班牙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未收到货款但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青岛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某海运集团等三被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某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合理解释国内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承运人按照国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要求交付货物,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g)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对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合理解释,支持了国外承运人的抗辩。本案不论是对外国生效文书的认可,还是参照《海牙规则》对我国海事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均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体现了以海事审判助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构建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决心。

五、英属维尔京群岛某船公司诉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

——发挥海事司法裁判对跨境保险经纪的引导功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关键词】

跨境保险经纪 海事司法裁判 引导功能 海事司法标准供给

【基本案情】

某船公司通过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因保险经纪公司未将案涉船舶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事宜告知保险公司,导致船舶发生事故后,某船公司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某船公司起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后,向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起诉。青岛海事法院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知道制裁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未向保险人披露,反而强调支付保费,存在过错,船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条款的法律后果,未谨慎处理,亦有过错。青岛海事法院酌定保险经纪公司注意义务标准更高,酌定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船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一艘外籍船舶从中国驶往菲律宾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的保险索赔案,具有“一带一路”因素。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属于风险性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特别是跨境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切实了解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依法披露信息,尽到勤勉义务。本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认定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基于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优势,确定其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既在个案中维护了索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海事司法裁判对保险经纪行为的引导功能,积极为海洋经济发展供给海事司法标准,促进跨境保险经纪业的规范操作和健康有序发展,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六、青岛某保险公司诉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新加坡某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提升涉外案件审判质效和国际公信力,助力优化航运经济营商环境

【关键词】英国专家证人 跨境远程作证 涉外案件审判质效 国际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所有、新加坡某公司光租的“天鹰座”轮运输了54178公吨巴西大豆至中国青岛港。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豆均有明显霉变。青岛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认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两被告认为货损系大豆水分过高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青岛海事法院经组织中国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英国专家证人跨境远程作证,查明货损原因与大豆品质、通风不当、卸货迟延均有关联,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被告新加坡某船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本案审理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方当事人,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青岛海事法院创新庭审方式,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允许英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跨国连线全程顺畅无障碍,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强和跨区域广等显著特点,远程庭审的运用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前瞻性,有效破解了域外取证难、公证认证耗时长等难题,并且保证了公平公正地对待中外双方当事人。该创新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专业化诉讼服务水平,加强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进口大豆货损往往涉及外国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本案的服判息诉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判规则获得了除当事人之外更多外国公司的认可,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对优化航运经济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七、王某等五名船员诉青岛某水产有限公司涉新冠肺炎疫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

——准确适用民法典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

【关键词】

新冠肺炎 民法典适用 生命权 健康权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五名船员受雇于水产公司赴塞内加尔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塞内加尔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因该国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且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故船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取得凯航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返回国内。船员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国内隔离费用;水产公司则反诉要求船员赔偿违约金及出国机票。青岛海事法院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的案件背景出发,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为基础,结合船员对于罹患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惧与担忧,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确定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价值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的裁判规则,认定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并判定水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水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合理调整企业与船员权利义务,既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又发挥了规范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船员积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形成良好行业治理格局、对远洋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八、“水晶宫”轮诉前扣押船舶案例

——高效高质化解涉外纠纷,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优选地

【关键词】

涉外船东 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诉前扣押巴拿马籍船舶“水晶宫”轮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香港某公司与国外铝土矿供应商公司签订了铝土矿销售合同,约定香港某公司作为买方向卖方国外铝土矿供应商公司购买60000WMT铝土矿,开立信用证并支付款项。随后,“楼兰”号船舶在几内亚卡姆萨尔港装运铝土矿,此船舶悬挂巴拿马国旗,实际船东为日本某航运有限公司,承运人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香港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楼兰”号船舶在曹妃甸卸货,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至此,香港某公司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遭受了货款及其他损失近270万美元。2021年5月20日,香港某公司请求扣押日本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楼兰”号姊妹船“水晶宫”轮,此船舶悬挂巴拿马国旗。主办法官当日即抵达董家口港,对“水晶宫”轮予以扣押。船东于6月3日提供担保,当日解除船舶扣押。

【典型意义】

“水晶宫”轮案件的一个特点是,涉案方为涉港、涉外主体,当事人一方是香港公司,一方是日本公司,船舶是巴拿马籍轮船,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大陆没有连接点,申请人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通过扣押船舶,从而获得了诉讼案件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

“水晶宫”轮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给予涉港、涉外船东方公平公正待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快速解决扣船事宜,减少船东扣船损失。

在涉外海事审判中,青岛海事法院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理权,切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海洋权益,又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维护了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和形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也为“一带一路”建设和青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九、整合法庭资源推进诉前调解 构建海事司法多元解纷新模式

【事例简介】

关键词:源头化解 多元解纷 繁简分流

涉及领域:诉前调解

服务对象:当事人

取得成效: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突出“全球眼光、中国气派、海洋意识、中心视阈、厚生境界”五大特色,坚决贯彻执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探索建立海事司法多元解纷新模式。进一步转变法庭职能,统筹海事司法资源,构建全流程覆盖的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深化拓展诉前调解应用场景,规范完善诉前解纷机制流程,高质高效解决海事纠纷,一批案件得以在诉前妥善化解。2021年,各派出法庭诉前化解案件522件,“一号到底”54件,申请出具司法确认283件,速裁快审645件,本地化解率为74.2%。

【事例详情】

青岛海事法院一直以来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着重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以机制改革促质量提升。为积极落实省法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青岛海事法院研究制定了《繁简分流多元解纷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当事人申请立案的各类纠纷,全部分流至相应派出法庭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并当场过付案款的,直接结案,不再进入到后续诉讼程序,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调解成功不能当场过付案款的,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进行网上立案并适用速裁程序15日内结案。经司法确认和速裁程序结案后,不能及时付款的直接由法庭执行。少数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后,全部按精品案件标准打造。

二是实现应调尽调,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处在辖区诉讼服务最前沿作用,实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构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速裁、执行、信访、宣传”六项业务全覆盖。聘用退休法官担任驻庭特邀调解员,使调解更专业。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完善“调解员+法官”调解模式,做好纠纷化解前端分析研判,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法调处意见建议,推行“一号到底”,使当事人能够现场拿到钱款和法律文书,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三是构建符合海事司法特点的多元解纷体系。主动对接辖区政府,从源头抓起,规范诉源管控,共同做好社会治理工作。针对海事海商案件不同类型寻找对应的行业组织,聘请特邀调解员25人,特邀调解组织9个,实现诉前调解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不断引入行业调解,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系统治理。不断加强与行业、部门的通力合作,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行业联动调解。目前,青岛海事法院已吸纳保险、港口、港航、仲裁等9个行业调解组织进驻,持续推进涉海上保险、港口码头、仓储保管等纠纷的调解力度。

四是强化调解员职能作用,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制定《派出法庭调解员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对调解员的职责范围、日常管理、补助发放、调解员解聘情形做了规定。明确调解员工作量考核标准,探索完善阶梯考核机制,使调解员作用得以最大程度发挥。定期开展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尤其是加大海事海商类法律规定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化解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专业化水平。目前青岛海事法院特邀民事调解员25人,行政调解员8名,每处派出法庭至少有一位驻庭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全部案件均先行调解。

五是把握涉外海事特色,延伸涉外解纷功能。针对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比重大的特点,将涉外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解决纠纷,着力构建海事司法国际优选地。审判法官靠前工作,运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公正高效的涉外案件诉前调解,让越来越多的国外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

十、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工作精准服务 助推港航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

【事例简介】

关键词:司法温度 助力港口整合

涉及领域:法院执行实施

服务对象:涉港航企业

取得成效: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以执前调、执中调为抓手,构建专业法官负责、定期召开法官会议新模式,秉承善意执行实质化解纠纷的工作原则,以司法的温度定纷止争,助力港口整合、港航企业平稳转型。

【事例详情】

自2019年底,山东港口集团进行大规模整合,以青岛港、日照港、烟台港和渤海湾港为主体、辖区内港口共同推进的整合方案有序推进。由于整合规模较大,原各港口遗留债务、债权盘错交织,并且因疫情以来涉港航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产生了一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也因此受理了大量涉港执行案件,涵盖了港口建设工程合同、船坞码头建造合同、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等纠纷,案情复杂、标的额破10亿元。青岛海事法院保持执行力度不减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式,以多种方式促使双方和解,保留了涉诉各方继续合作的可能,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的同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构建专业法官负责,定期召开法官会议的工作模式。原港口整合前全部债务、债权所涉案件案情复杂、执行标的物庞杂、标的额较大,青岛海事法院在安排专业法官承办的基础上,每周召开至少一次专业法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众人之智慧,以典型案例为指导,提供海事法院处理涉港执行案件的新样本。其中,所办理的涉潍坊某港务公司案件中,涉案金额近8亿,标的物囊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青岛海事法院逐一分析、精准研判,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运用专业技能和手段,维持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助力企业转型的平稳过渡。

二是建立执行调解为主,硬性执行为辅的工作原则。调整执行工作原则,对被执行人“逐案筛选、精准识别”,加大执行调解力度,以“温柔执行”化解重大纠纷。针对涉案标的物特点,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以执前调解、执中调解为抓手,灵活运用司法裁量权,对于涉国有、维持港航企业运营的资产,变通执行方式,以多元共治推动财产变现,实现“一子落而满盘皆活”。所办理的涉烟台某市政府案件过程中,案涉行政主体众多,执行标的超2亿元,青岛海事法院主动担当,多次组织听证会议,反复推敲执行和解方案,最终成功在执前调解阶段促使各方达成和解,既为民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评。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加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对所执行涉港航企业案件中,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执行全过程答疑工作,引导农民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有效预防化解欠薪纠纷,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办理的涉日照某港口企业案件中,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多方寻求融资,员工工资发放困难,强硬执行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千余名工人的工资更是难以保障,青岛海事法院多次调整执行方案,派人实地了解企业经营及工资拖欠情况,面对工人的抵触情绪,以司法的温度融化企业的坚冰,最终在保障了工资发放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在助力企业平稳转型的同时,切实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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