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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条意见

2022-01-14 15:00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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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14日讯(记者 陈志伟)为持续深入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天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条意见,并介绍了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据介绍,海事法院作为海事海商争端解决机制,一头连着港口航运贸易金融、一头连着全球资源;一头连着国内大循环、一头连着国内国际双循环;一头连着国内法治、一头连着涉外法治,在海洋强国、海洋强省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青岛海事法院制定出台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条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事例,旨在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立足海事司法职能优势,突出“全球眼光、中国气派、海洋意识、中心视阈、厚生境界”五大特色,对标国内外最优水平,提升法治化服务能力,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十条意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突出高效便捷。比如,建立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认可机制,提高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效率;加强诉前调解,提高一次性化解纠纷的比率;依法审理涉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切实提高拍卖成交率和财产变现率。二是突出公开透明。比如,依法公开海事司法信息,主动接受监督;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流程,实现扣押拍卖过程透明高效、成本可控。三是突出能动服务。比如,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高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能力;提供司法标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突出高质量发展。比如,依法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规范引导涉海行政执法行为;支持海事仲裁壮大发展,提高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青岛海事法院关于优化海洋营商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优化海洋营商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建立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认可机制,提高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效率。开放海事审判服务平台,接受境外诉讼主体申请,允许境外诉讼主体向我院提交已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将其在我国境内一定期间的诉讼事务代理权一次性授予其分支机构或律师,在我院中英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申请、许可情况。经我院许可后,在许可期间内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律师可在我院参加诉讼活动,境外诉讼主体无需再行办理个案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联系部门:立案庭,联系电话:0532-58589921)

2.加强诉前调解,提高一次性化解纠纷的比率。拓展海事司法诉调对接协作领域,加强与航运经贸行业调解组织诉调联动,2022年新增5家涉海行业调解组织入册,在我院中英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所有入册调解组织名单。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努力做到及时、快捷、全部履行;对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的,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设定履行期限、惩罚性赔偿或担保条款,加大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经济成本和风险责任,努力提高纠纷化解率。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网上立案程序。

(联系部门:立案庭,联系电话:0532-58589921)

3.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高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能力。与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签订域外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加快建立快捷权威的域外法尤其是上海合作组织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探索开发覆盖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的海事海商法律自主检索平台,建立全球海事案例库,2022年内完成上列法律检索平台与海事案例库的开发工作。

(联系部门:研究室,联系电话:0532-58589603)

4.依法公开海事司法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海事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全国海事审判网、本院中英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的投放量、更新频率和查询便捷度。健全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每年第1季度前以中英文双语发布上一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通过网络及时将各类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向当事人公开,确保有效公开率达到95%以上,不能公开的裁判文书及信息,向社会反向公开不能公开的理由。

(联系部门:研究室,联系电话:0532-58589603)

5.依法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创新价值的典型案件,由院庭长担任主审人或审判长,于立案之日起3日内成立大要案工作专班或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借助“4、27”外轮碰撞溢油重大事故案件的审理,推进构建海洋生态损害标准认定体系,探索建立海洋环境资源基金,创新恢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和执行。完善海事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注重发挥海事刑事审判职能,对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刑事责任。

(联系部门:海商庭,联系电话:0532-58589502)

6.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规范引导涉海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海事行政案件司法管辖权,加大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征收征用等涉海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支持、监督和促进涉海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执法体制。每年第2季度前以中英文双语发布上一年度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碍航行为、填海造地、海岸带开发、非法采砂、“三无”船舶清理等专项整治工作,适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每年提出相关调研报告或司法建议。

(联系部门:海事庭,联系电话:0532-58589501)

7.提供司法标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航运经纪、船舶工程、航运经营、航运金融等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提炼裁判规则,向港航企业提供海事司法标准供给,2022年完成8类涉港口服务业的标准合同条款供给。

(联系部门:审监庭,联系电话:0532-58589566)

8.支持海事仲裁壮大发展。建立完善与航运仲裁机构沟通交流机制,于2022年第1季度前建成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中心的合作平台,实现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互联互通。依法受理、快速办理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或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申请。依法受理、快速办理中外当事人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提高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水平,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得违反《纽约公约》。拟否定仲裁协议效力和不予承认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并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做到适法恰当,恪守公约义务。

(联系部门:审管办,联系电话:0532-58589951)

9.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流程。利用船舶扣押拍卖管理平台和指挥平台,定位追踪船舶,做到船舶扣押电子监控和安全维护有效监管,实现扣押拍卖过程透明高效、成本可控。裁定拍卖船舶的,合议庭应于拍卖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船舶检验评估手续,检验评估机构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船舶检验评估综合报告,鉴定评估手续结束后原则上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船舶拍卖变卖成交,分配条件成就时,及时发放案款,保证案款持续动态清零。

(联系部门:执行局,联系电话:0532-58589977)

10.依法审理涉航运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理顺、衔接好船舶拍卖程序、船舶优先权实现程序与航运企业破产程序,着力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切实提高拍卖成交率和财产变现率。由院庭长主办航运企业跨境破产相关案件。

(联系部门:执行局,联系电话:0532-5858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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