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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头天离婚次日结婚 再婚后小三为其前妻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4-04-19 14:36:55 字号:TT

    因丈夫出轨且存在家庭暴力等现象,南宁市女子阿琳(化名)将丈夫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发现,阿琳口中的“小三”,竟是其丈夫阿冰(化名)的前妻。4月16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了这起离婚案。

    开庭事由:

    因夫出轨起诉离婚

    去年12月5日,一起错综复杂的离婚案,在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阿琳系一位两个孩子的母亲。阿琳称,她于2008年3月13日与丈夫阿冰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女儿,2009年又生下了儿子。然而,阿冰婚后的表现让她痛苦不已。

    阿琳称,阿冰性情粗暴、蛮不讲理,还有酗酒恶习,经常对她拳打脚踢,经公安机关多次协调教育,仍然不改。阿琳还诉称,2009年,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冰还与另一名女子阿星(化名)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了一个男孩,且这对母子至今还居住在阿冰姐姐家。

    阿琳认为,阿冰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其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她和孩子的感情,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阿冰离婚;同时,阿琳主张一对儿女均由她抚养,阿冰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直至儿女独立生活;另外,她要求阿冰付给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案情回放:

    头天离婚次日结婚

    2013年10月30日,良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2月5日开庭审理。后因案情较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再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时,阿冰到庭应诉;第二次庭审时,他则未到。

    2013年12月5日,面对阿琳的控诉,阿冰矢口否认。他辩称,夫妻俩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平时会为些琐事争吵,但并无家庭暴力情况,感情也未破裂。另外,阿冰表示自己并未与阿星有婚外情,真实的情况是:阿星系其前妻,阿琳所说的男孩确为其与阿星所生。对于阿琳离婚的要求,阿冰不同意。

    法院查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阿琳与阿冰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2日,阿冰与阿星离婚。次日,阿冰便与阿琳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的生活中,时有争吵,阿冰曾多次殴打阿琳。

    阿冰在与阿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有没有婚外情?法庭认为:阿琳与阿冰系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而阿冰与阿星的孩子是在2009年6月所生,该男孩受孕于阿琳和阿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阿冰确有婚外情。

    判决结果: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据了解,由于被告阿冰经法院传票传唤,在第二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4月16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已具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原告、被告双方生育有两个子女,宜各自抚养一个,故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至于阿琳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阿冰、阿琳与阿星三人间的感情纠葛,有前因有后果。首先,阿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星生育儿子,确实对其与阿琳的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对阿琳造成了精神伤害,但阿琳也有相应责任。为此,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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