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近日,发生在安徽的这一新闻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安乐死”的关注。“安乐死”究竟带来哪些争论?生命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究竟该如何取舍?在法律、伦理、现实之间,“安乐死”是否将是个永远的“禁区”?
求“安乐死”者屡见不鲜
安徽霍邱一岁四个月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于1月13日出院。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父母整日以泪洗面,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均遭拒绝。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就在本月初,苏州儿童医院门口,一位女士抱着两月大婴儿跪在地上哭,一位男子在旁边举着一张纸,上面写着:宝宝求“安乐死”,因病无法治愈,每天忍受着痛苦。这名患儿出生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罕见的怪病,嘴唇发紫,全身抽搐,得了严重的高胰岛素血症。经手术,目前宝宝胰腺已被切除95%。父母实在不忍心孩子遭受这样的痛苦,因此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目前经多方救助,症状已稍有缓解。
采访中,多家医院临床医生告诉记者,不少晚期癌症病人都有过“安乐死”的请求。
“禁区”下的争议走向何方
法学专家称,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安乐死”这一说法。亲人重病,家人想为其终结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谁也无权主动剥夺病人的生命。如果家人给病人实施“安乐死”,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法学专家表示,“安乐死”既涉及法律,更涉及人类生命伦理。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为了避免滥用,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便如此,“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介绍,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前提应是,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我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决非个别。如果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