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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零花钱为饵 四男子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来源:东南网 作者:刘清华 2015-03-20 15:03:47 字号:A- A+

    隔壁老伯、附近老乡、修车男子以及送气工,长期与同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近日,仓山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上述4人提起公诉。

    小花1999年出生,四川人,随务工的父母来到福州,在仓山一所小学读书。

    据检方介绍,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仓山区上雁村一处民房出租屋内,读小学五年级的小花来到隔壁邻居家玩耍。52岁的谢某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以给少量钱财的方式,诱骗小花与他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4年2月,谢某以小恩小惠的方式,在其出租屋内频繁与小花发生性关系。

    由于小花放学回来后,经常到上雁村的自行车维修店里玩。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49岁的修车师傅张某明知小花年仅13周岁,在其店内以及附近小树林内,多次与不懂事的小花发生性关系。

    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42岁的送气人员王某,在其出租屋内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17岁的四川男子郑某,在其出租屋内也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

    2014年8月,小花的父母发现小花肚子大了起来,经询问才知道自己的女儿长期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遂向福州仓山警方报警。

    仓山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郑某、谢某、张某和王某。仓山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4人提起公诉。

    据介绍,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与小花发生性关系,且小花均称是自愿的。怀孕流产后,经DNA鉴定,胎儿的生物父亲是52岁的谢某。

    经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谢某、张某、王某、郑某在明知小花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南快报 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刘维 滕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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