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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存折交同居女友保管 分手起诉追讨2.7万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陈栋 2016-06-19 11:10:20 字号:A- A+

    □通讯员 罗凤灵 钟鸣亮 记者 陈栋

    本报讯 黑龙江男子温某通过互联网与海南女子王某结识,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彼此产生好感,温某便来到海南与王某同居。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同居不到两月便争执不断,分手后还因钱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近日,省二中院维持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温某借款27000元。

    2015年4月10日,温某从黑龙江来到海南与女网友王某见面,双方相处十几天后,彼此产生好感,想在一起生活。温某遂将自己的存折拿给王某,方便王某取钱装修在东方市购买的房屋。温某返回黑龙江后,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从温某账户取出15000元装修房屋。同年7月,温某再次来到东方市与王某同居,其间,温某先后从其账户取出5000元、12000元给王某。同年8月起,温某与王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之后两人分手。同年9月1日,王某向温某出具一张3万元的欠条。

    温某经多次讨要借款未果,诉请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欠款。庭审中,温某称王某实际借款金额为32000元,因双方分手后王某不肯还钱,其退步后才让王某出具30000元的欠条。王某承认收到温某给的27000元,并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30000元的欠条。

    东方市法院一审认为,从温某提供的欠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温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两人在一起生活产生了共同的支出和消费,温某给王某的钱并不完全是借给王某的,还有一部分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因此对王某认可的27000元借款予以确认,对温某要求偿还30000元不予支持。温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双方都有责任分担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温某支付的部分现金,法院已确认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不作为借款认定,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温某借款270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一组证据,欲证明借款27000元中含有生活开销和生病治疗等费用12000元,应从借款中扣除。省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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