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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起身找浴巾 一岁女童独自泡澡不幸溺亡

来源:红网 作者: 2017-05-17 14:01:54 字号:A- A+

    找一条毛巾需要多长时间?几秒钟? 1分钟?5分钟?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有一个一岁多的孩子正独自在浴缸里泡澡,脱离了自己的视线,哪怕是一秒钟,都是危险的。

    邵阳一名保姆,就是在给雇主女儿洗澡时,起身去找浴巾,结果发生了女孩溺亡的悲剧。

    目前,该保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但该事件也在提醒所有照看孩子的人,一秒钟都不可大意。

    红网长沙5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张鸿伟 通讯员 孙晓兰)今年2月,朱某经中介介绍,到黄先生家做保姆。因她工作中的疏忽,导致黄先生一岁多的女儿在浴缸内溺亡。5月10日,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予以批捕。

    朱某是新邵人,通过中介介绍,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来到位于邵阳大祥区的黄先生家做保姆,主要负责照顾黄先生一岁多的女儿。

    3月31日晚8时许,仅朱某、黄先生的儿子和女儿及黄先生的母亲在家。朱某给小女孩喂完饭不久,女孩奶奶告诉朱某,洗澡水已经放好,让她带着小女孩去洗澡。

    朱某在供述中提到,“我刚把女孩放进浴缸里,她就开始手脚乱动,导致水花四溅。”大约洗了十几分钟后,朱某发现浴室里没有浴巾,便想去卧室找,遂将女孩独自一人留在浴缸里坐着玩水。朱某在卧室里找了一圈,仍未发现浴巾,她便想着先用换下来的脏衣服给孩子擦干身子。而当朱某回到浴室时,却发现小女孩斜坐在浴缸里,不动也不出声,“我感觉不对劲,急忙把女孩从浴缸里抱出来”。

    随后,朱某告诉在客厅里给小男孩喂饭的奶奶,女孩好像溺水了。发现不对劲后,奶奶马上抱着女孩赶往医院。不幸的是,女孩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司法鉴定,女孩的死因特征符合溺水。

    5月10日,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予以批捕。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如要防范类似事故,一方面要规范保姆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市场准入门槛、管理到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虽然未签合同仍有义务保障小女孩安全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不管保姆是否签订合同,她只要在事实上到主人家中对小孩进行照看,那么他们之间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就已经成立,保姆也就因此具有照看小女孩的义务。这个义务就包括照看、保障小女孩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保姆在此过程当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过失导致小女孩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如果该保姆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没有拿到职业资格,那么,实践中,我们对她注意义务的要求可能会低一些。如果是一个经过专门训练,取得了相关资质的人,那么,对她的注意义务要求会更高一些。但是,她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是否签订合同,不影响注意义务的有无。也就是说,只要保姆进入到雇主家庭中,在事实上履行照看小孩的义务,那她的注意义务就存在了。她没有很好地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的条件就是客观上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是有过失的。所谓过失,就是行为人有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好。注意义务产生的原因不是影响构成犯罪的因素。

    即使是亲属照看未履行好义务也要承担刑责

    张永红表示,如果换成其他人,如小孩的亲戚等,在他们照看期间发生此类事件,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亲戚朋友和保姆的区别仅在于和主人家的关系差异,保姆是主人家花钱雇来专门照看小孩,亲戚朋友是出于友情或亲情来照顾小孩,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承担起照顾小孩的责任,只要他们来照顾小孩,那么就有了注意义务,就要在照顾期间保证小孩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如在照顾的过程中,照看人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使得小孩受重伤或者死亡,那么(照看人员)就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对照看小孩的原因有所差异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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