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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妹妹又反悔 子女被判补偿30万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2017-07-17 14:39:43 字号:A- A+

    80多岁的李老伯因老伴去世,儿女长期定居国外,一人独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间70多平米的房屋内。李老伯之妹专程从合肥赶来照顾其生活起居长达三年。为感谢妹妹,老伯特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现住房屋由妹妹继承。但8个月之后,李老伯却又委托儿子以21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李老伯之妹被迫迁出房屋,买家入住。

    日前,李老伯之妹不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李老伯之妹的诉请,同时判决李老伯子女补偿其妹30万元。

    李老伯与老伴育有一双儿女:阿君和阿娟。儿女长大后双双加入外籍,长期定居国外。李老伯老伴于2012年4月去世,儿女自愿放弃了母亲在房屋中的一半遗产,故80多岁的李老伯独自继承并居住在房屋内。

    正当需要之时,李老伯的同胞妹妹专程从老家合肥赶来照顾李老伯的生活起居,两人感情日益深厚,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

    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兹有退休职工李×,家有一套74.4平米的住房,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地址位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我的两个子女长期移居在美国和加拿大工作,我因生于1933年,现年83岁,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而从2011年由我亲妹李×,从合肥千里迢迢来沪照顾我的生活起居。为了感恩我妹妹,等我死后,我全部房产由我妹妹继承,为了安定团结,立此遗嘱为凭证。

    立下《自书遗嘱》8个月后的2015年3月,李老伯在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阿君办理该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4月,阿君代表李老伯和买家黄先生签订合同,将李老伯的房屋以2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先生。李老伯之妹被迫迁出,黄先生装修并入住该房屋。6月14日,李老伯离世。

    李老伯之妹不服,将李老伯儿女诉至浦东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买家黄先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李老伯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进行处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还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本案中,阿君对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经司法鉴定,遗嘱确为李老伯本人所写,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是李老伯意思的真实表示,阿君、阿娟认为该遗嘱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5年3月10日,李老伯委托阿君办理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且已签订合同并实际交房,可见李老伯处理该房屋的行为与其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视为李老伯撤销了原先遗嘱。故李老伯之妹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钱燕解释说,李老伯与其妹属近亲结婚,在另案中被判婚姻无效,其妹并不是李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对李老伯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故阿君、阿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李老伯之妹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诉请。同时,阿君、阿娟补偿李老伯之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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