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摔”出来的官司,还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玩吊床引发的一场赔偿纠纷,执行款终于于近日交给了申请人。
[争议]无意逗人者是否要担责?
刘女士是郑州一家商场的保洁员。2015年8月一天傍晚,刘女士在商场后花园的吊床上休息。此时,71岁的高师傅从旁经过,开始摇晃吊床。“看到她在那里乘凉,我就想逗逗她。”高师傅事后回忆。摇晃过程中,绑吊床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刘女士从吊床上摔下并昏迷。后经鉴定,刘女士已构成十级伤残。
两位当事人,刘女士63岁,高师傅71岁,因为一次玩笑却导致刘女士十级伤残。高师傅认为,当时发生事故是因为吊床年久失修,责任并不在他。但刘女士认为,如果不是他使劲摇晃,吊床绳子不会断裂。
2015年10月,惠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高师傅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高师傅上诉后,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随后因后续治疗费用,惠济法院又判令被告高师傅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费用共计6.4万余元。
[提醒]开玩笑不能扰乱社会秩序
执行法官介绍,生活中,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开玩笑本是为了活跃气氛,但诸如本案这样因开玩笑过度所引发的纠纷也屡有发生。为此,他提醒广大市民,开玩笑要适度,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因为自己认为“无伤大雅”的言语或行动而扰乱社会秩序,或是侵犯对方的名誉权、姓名权,更不要像本案中的高师傅一样因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开玩笑”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