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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能低价购买加油卡 骗取12人共9亿余元

来源:新浪社会 作者:刘洋 2017-08-20 16:16:35 字号:A- A+

  谎称能低价购买加油卡以吸引投资,马某骗取12人共计9亿余元,期间他虽然按承诺“返利”,但由于其原价购买加油卡再低价卖出造成了亏空,仍使被害人亏损1亿余元。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马某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马某非法占有

  据介绍,马某案发前是微分时代(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分时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在朝阳区虚构低价购买中国石化加油卡后高价卖出进而获利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加油卡购销合同及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等12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39亿余元,被告人马某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8.07亿余元,给张某等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31亿余元。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在案部分被害人与微分时代公司签订了加油卡销售合同,但除韩某支付的600万元之外,其他涉案款项均进入马某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马某对钱款进行处分,因此,法院认定,马某系个人犯罪。马某虚构获利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反复向其支付钱款,而实际上马某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其在此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用于支付利息、偿还借款等非经营性活动,仅将450万元用于投资而且后续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因此能够认定马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底,三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马某不服上诉。经二审审理,马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钱款均由其个人控制使用,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追访

  被害人投得多拿得少

  张某说,2014年,他通过朋友认识马某,马某自称能从中石化公司拿到9.4折的加油储值卡,再以9.8折的价格出售获利,他和马某的公司签订中石化加油卡及其附加产品交易合同,共投资人民币800万。但是马某只按照合同返利200万,损失500万。其他被害人均是如此,投得多,拿得少。

  马某的供词中称,其实他根本没有低价拿到加油卡的能力,事实上他都是原价购卡,再找卡贩子打折卖出,但投资人并不知道在过程中马某是倒贴的,只看到他卖卡获利,纷纷投钱。

  马某说,倒卖后将钱全部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及偿还投资人利息,尚欠2亿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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