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新闻 社区 房产 汽车 财经 旅游 健康 教育 美食 婚嫁 打折 营销
青岛天气 青岛挂号 违章查询  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社会> 正文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罪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两年

来源:北方网 作者: 2017-12-20 15:40:31 字号:A- A+

天津首例侮辱国旗罪案宣判被告人被判两年

天津北方网讯:12月19日,河西法院对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侮辱国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河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决。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将损害国旗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刑法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罪。刑法修正案(十)在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将侮辱国歌入刑,对国旗、国徽和国歌提供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