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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脐带大出血夭折医院该负什么责 父母索赔75万

2018-06-01 14:4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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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大出血夭折医院该负什么责?云南宾川父母索赔75万

2017年4月13日,宾川县的陈永兵、李明娟夫妻俩在宾川县人民医院喜诞“千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天,却是这一家人灾难的开始:婴儿出生4小时后,被发现脐带大出血;出生后的第13天,不治身亡。悲痛之余,婴儿父亲将涉事医院诉上了法庭。昨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生婴儿

因脐带大出血夭折

2017年4月13日19时30分,宾川县金牛镇白塔居委会沟头上村村民李明娟在宾川县人民医院顺产娩出一名女婴,体重2500g,状况良好。婴儿在产房观察了两个小时之后,被抱到妇产科病房,与母亲同住。23时许,陪护在一旁的杨思琪和嫂子同时听到了婴儿的呻吟声。“刚出生的婴儿,怎么会呻吟?”陈永兵和妹妹杨思琪抱起婴儿就去找产科医生,医生让他们抱到儿科去。“医生说怕新生儿冷,到了病房以后,一直不让我们把包裹的小被子打开。当时同病房的两位产妇也生了孩子,没有开灯,怕刺着孩子们的眼睛。”

到了儿科以后,医生解开包裹婴儿的小被子,杨思琪和哥哥大吃一惊:被子里面一层层的裹布已被鲜血浸透,是脐带大出血!医生为婴儿重新结扎了脐带,止住了鲜血。而此时,已经是2017年4月13日23时48分,距离婴儿出生已有4个小时,婴儿已经严重失血。之后转院到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6日0时40分死亡。

司法鉴定

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婴儿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明娟之女死亡原因为脐带出血、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新生儿娩出后,因为早产儿、胶质脐带,应加强监护,严密观察脐带有无出血。医方在2017年4月13日21:30~23:00期间未严密观察,未及时发现脐带出血。重新结扎脐带时无结扎记录。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患儿于2017年4月15日11时13分转入大理州妇幼保健院治疗时,已处于失血性休克不可逆转期,病情极度危重,频临死亡。医方的处理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争议焦点

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付标准

原告陈永兵、李明娟将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宾川县人民医院同时诉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并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患儿在转入新生儿监护室治疗时,患有新生儿肺炎,应由患儿承担一定的责任,减轻院方医疗责任。”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宾川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认为,两位原告均为农村户口,他们的女儿也应该落户到农村,而原告在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时候,采用的是城镇人口的标准,应该以农村人口的标准来计算。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辩称,患儿入院后,院方抢救及时,措施得当,对患儿死亡不承担医疗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也认为,原告在计算各项赔偿金额的时候,应该以农村人口的标准来计算。

原告代理律师辩称,死者母亲李明娟怀孕期间在城里务工、居住,死者出生后从未去过农村,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原被告双方均不接受法庭调解,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记者 秦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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