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本以为找到真爱,花季少年小林一时冲动之下偷吃禁果,只因对方还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女生,小林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件,向早恋少年敲响了警钟。
据介绍,小林系山东人,多年前随父母在南通市通州区居住、生活,并在南通市通州区一初中上学。初中一年级时,小林还是个勤奋好学的少年,在班上担任班干部。但初二开始,小林迷恋上网络游戏,学业上不思进取,导致成绩越来越差。初中毕业后,小林即放弃学业,准备打工生活。
然而小林刚满16周岁,想找个工作也不容易。去年12月份,无所事事的小林通过手机 QQ结识了在附近一初中上学的小玉,通过一段时间的网聊,二人关系越发亲密,小林提出以男女朋友相处,小玉也欣然应允。期间,小林也询问过小玉的生日,知道小玉才13周岁。今年3月的一天,小玉因被父母责怪,约小林见面,后小林带小玉玩耍至晚上九时许,将小玉带至其住所,在小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小玉家人联系到小玉,得知其与小林发生性关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小林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在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小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件处理过程中,小玉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小林予以谅解。
法庭上,小林自愿认罪,辩解自己不知与小玉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并对自己一时的冲动懊悔不已。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小林未满18周岁,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遂减轻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早恋莫冲动
法律对幼女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的小林年满16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