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先生很喜欢狗,他花了11万余元网购了一条美国恶霸犬,然而当收到快递时,发现这条狗竟然已经死了。
于是,耿先生便要求卖家全额退款,但遭到了拒绝,“我买的是活狗,结果下飞机时只有狗的尸体了,我想要退款,这有错吗?”
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后,耿先生便把卖家告上了法院,那么他能否得到支持呢?
花117000元网购宠物狗,到机场交货时却发现狗狗死了
因为喜欢狗,耿先生经常在网上关注相关宠物狗的信息。
去年,他偶然看到一条宣传进口宠物的微信链接,对其中一条在美国多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恶霸犬情有独钟,于是,他便加了微信链接中负责宠物狗销售工作的赵某的微信。之后,耿先生和赵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沟通,协商买狗事宜。
2017年5月底,耿先生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17000元货款打入赵某的老板——荀某的支付宝账号。
十几天后,赵某告诉耿先生,他购买的美国恶霸犬已经由美国运抵沈阳,恶霸犬精神状态不错,但原定交货的普陀山机场没有加氧货仓航班,将改乘某班次的航班从沈阳飞抵宁波栎社机场。
双方谈妥后,耿先生委托朋友按照赵某告知的航班抵达时间,到栎社机场领取宠物狗。万万没想到,耿先生的朋友到机场后,发现宠物狗在下飞机时已经死亡,便没有领取尸体。
当天,机场货站分公司向耿先生出具了宠物狗死亡的证明。
面对这样的结果,耿先生要求荀某退还全部款项,荀某不肯。双方协商不下,耿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荀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117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支持买家全额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
而作为另一方的荀某则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第三人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
因此,宠物狗交付给航空公司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他还称,自己曾提醒耿先生为宠物狗购买保险,结果耿先生未购买,所以应当由耿先生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对于这样的辩称,海曙法院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荀某的依据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然而,这项法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也就是说,约定了交付地点的,需要在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方可认定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从这起案子来看,荀某告知耿先生的交货地址为宁波栎社机场,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荀某应依约将宠物狗在栎社机场交付给原告,风险才由此转移。退一步说,即便荀某交付耿先生时宠物狗并未死亡,而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后死亡,因荀某应对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耿先生仍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关于荀某提到的为宠物狗购买运输保险的问题,因在货物交付之前由荀某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且他作为专业卖家,明知宠物狗运输时间长、运输环境复杂等因素,为避免交易风险,应由他自己自行购买相关保险,耿先生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
综上,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耿先生的诉讼请求。荀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近,宁波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网购宠物风险大,双方确定合同时务必把细则约定清楚
采访最后,法官也专门针对网络购物进行了提醒。
“宠物与普通货物不同,宠物是有生命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要远大于一般货物。本案中原、被告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买卖合同相关事项,对于运输风险、权责承担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就呈现出各执一词、互相推诿的现象。”
法官说道,对此,网购宠物应注意就合同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运输方式、交付地点、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商家也应注意规避风险,对不予承担责任的事项尽明确提示义务。此外,对于不便签订书面合同的网购,至少要留存双方进行协商、达成约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