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并育有儿女,却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
龙秀英是桂林市临桂区茶洞乡富合村委人,2004年,她与本村村民覃某玉结婚,婚后育有大女儿阿娴,小女儿阿倩。
2008年,龙秀英离家到广东打工,打工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2013年10月,她来到平乐县平乐镇马委村委某村,又与另外一名男子非法同居。
2014年3月26日,龙秀英生下儿子阿孝。次年4月份,龙秀英带着阿孝回到临桂区茶洞乡富合村委的家中,与丈夫、女儿、家公共同生活。
竟因担心儿女受人欺负,产生杀害念头
龙秀英认为大女儿阿娴、儿子阿孝性格内向很像自己,担心阿娴、阿孝长大以后没有出息,受人欺负,遂产生杀害阿娴、阿孝的念头。
龙秀英因家公覃老汉半身不遂需人照顾、并重男轻女平时看不起她等原因,产生杀害覃老汉的念头。
持斧头杀害4岁儿子和13岁女儿以及家公
2018年3月24日上午8点40分许,龙秀英将13岁的阿娴从楼上叫至一楼其卧室与4岁的儿子阿孝一起看电视。龙秀英趁两人不备,持斧头先后猛击阿娴、阿孝头部,之后又持斧头砍、切二人的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
随后,龙秀英到堂屋(客厅)将坐在轮椅上的覃老汉推至覃老汉卧室,又持斧头猛击覃老汉头部数下。
之后龙秀英到临桂县公安局茶洞派出所投案自首,覃老汉经120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一审宣判,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秀英持斧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龙秀英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极大。被告人龙秀英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其自首情节不足以弥补其罪过,且其亲属要求依法从重惩处。
1月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杀害子女和家公”案被告人龙秀英进行宣判,一审宣判龙秀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