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一名七旬老太被狗咬伤致死获各类经济补偿11万余元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狗主人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律师认为,狗主人如无故意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原来,2017年12月,刘大爷的老伴周某不幸遇害,疑似被动物咬伤致死。事发地位于农村偏僻区域,调查取证、证据审验难度大。罗江区公安分局刑侦民警先后赴德阳、成都、江西、北京走访、调查、取证。通过动物DNA比对鉴定,成功认定了这起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排除命案并确定了狗主人。后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资料图
水沟中发现女性尸体 尸检符合犬齿动物咬伤特征
2017年12月,罗江区万安镇凯江村2组水库旁的水沟中,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死者下半身没有衣物,身上有多处外伤及血迹。
罗江公安立即组织刑侦重案中队、技术中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在外围调查走访。同时,抽调8名警力成立专案组。
警方调查得知,死者周某71岁,居住在凯江村,是一名年老、体弱、多病的农村妇女。案发后,引起了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死者家属也纷纷从外地赶回罗江,希望警方尽快破案。
专案组民警兵分三路,通过周边走访、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外伤符合犬齿动物咬伤特征。与此同时,民警还在案发现场几百米外的坡地,发现了死者被撕咬破碎衣物。
根据死者外伤符合犬齿动物咬伤这一重要特征,专案组民警立即加大对附近饲养犬只等烈性动物的摸查力度。在死者死亡地点附近,民警了解到,鱼塘主人肖某华、谢某为看管鱼塘,饲养了4只狗。其中一只马犬,已两次咬伤附近村民,且有一次是扯断拴狗铁链后咬伤村民。
通过DNA鉴定 确定伤人致死恶犬及犬主
随后,侦查重点逐渐集中在肖某华、谢某饲养的犬只上。通过询问,肖某华及其家人始终否认此间有放养犬只或狗扯断链条外出的情况。
为清楚认定伤人恶犬、确定狗主,罗江公安分局技术人员提取了死者伤口附近衣物上残留的DNA,以及肖某华家4只犬的血样,并被送往公安部南昌警犬DNA实验室比对鉴定。
后鉴定结果显示:死者衣物上残留的DNA数据与肖某华所养犬只相同,但肖某华对检验结论不予认可。2018年7月,罗江公安决定,再次将检材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认定,伤人致死的犬只系肖某华家饲养的马犬。
两次DNA比对鉴定结果相同,让罗江警方认定了这起事件的性质,排除了命案可能,并对伤人致死犬只认定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根据比对鉴定结果,死者家属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13日,法院受理了肖某华、谢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华和谢某对所养犬只的放任和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伤害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据此,法院近期依法判决肖某华、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家属获赔各类经济补偿共计11万余元。
死者周某的家属将锦旗送给办案民警
律师说法:如无证据证明狗主人有故意行为 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狗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如果狗主人唆使或者让狗去咬,这种由狗主人参与而导致伤害的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狗主人有这种故意行为的话,只能说狗主人疏于对狗的管理,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陈军说,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狗主人有故意行为导致伤害发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的狗主人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我觉得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适当、合理的。”
目前,我国对于饲养犬只还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法规来进行规范。陈军律师建议,对于饲养狗等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在全国范围内,应出台相关法律或文件来进行规范。
律师认为,对于饲养的一切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来说,应规定其主人的义务。同时,他建议,如果其主人没有尽到义务导致伤人事件发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记者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