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一起贩毒案件,7名被告人中有一名是残疾人,其余6人均为亲属关系。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共有7名被告人,其中,宁某中是一名肢体一级残疾的残疾人。双下肢短缩畸形,右上肢前臂1/2及手部缺失,生活不能自理。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中,除被告人宁某中外,其余6名被告人都存在各种亲属关系。其中,黄某叶(女)与王某英(男)是夫妻。王某强是两人的儿子。黄金某与黄某叶是姐妹,宁某芳是黄金某的女儿,王某雨是黄金某的儿媳。
从2017年起,宁某中、黄某叶商量共同贩卖毒品咖啡因。宁某中负责提供客户资源,联系买家;黄某叶负责提供毒品咖啡因来源,并组织被告人王某英、宁某芳、王某雨、黄金某等人在家熬制毒品咖啡因;被告人王某强负责运输毒品与载送宁某中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之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中仗着自己身患残疾,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反而为所欲为,不仅为再犯且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宁某中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黄某叶是累犯,且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强、宁某芳、王某英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金某、王某雨系从犯,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