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小桑是一位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且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两个星期。2018年9月1日下午16时左右,小桑独自骑行ofo小黄车沿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78岁老人杨奶奶发生碰撞,致使杨奶奶受伤。事后杨奶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本起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奶奶不承担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杨奶奶右股骨颈骨骨折,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因小桑的父母与杨奶奶的亲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份,杨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桑以及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以及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十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小桑的父母辩称,小桑骑行的是路边未上锁的ofo小黄车,所以ofo公司因为疏于对单车的管理,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却未提出证据来佐证。
ofo公司则辩称,这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是ofo公司,ofo公司也未对杨老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公司不应该成为该案件的被告,且小桑未满12周岁,未经ofo公司许可,擅自骑行ofo小黄车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规,也对ofo公司实行了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桑骑行ofo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杨奶奶为事实,而涉案工具ofo小黄车已经找不到,无法认定小桑所骑小黄车就是未上锁的,所以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桑某某、胡某赔偿杨奶奶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该起交通事故中小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骑车外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既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对其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作为监护人,一定培养孩子的外出安全意识,注意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