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刚出生,却因重度窒息而死亡。产妇覃女士和家属在仓促中,与负责生产的医院达成协议,并承诺不再追究院方责任。事后,覃女士反悔,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4万余元。
孩子窒息死亡
家属签订调解协议
2017年9月20日凌晨,覃女士到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科大二附院)生产。
当日6时25分,覃女士自然分娩一男婴覃毛毛。可孩子一出生只有心跳,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
当年9月27日,在柳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柳州市医调委)的组织下,覃女士夫妇俩与科大二附院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约定:医院在为覃女士生产后婴儿死亡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已免除其医疗费用3933元多,另一次性补偿覃女士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协议生效后,覃女士夫妇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关于该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责任。
此后,覃女士夫妇收到了补偿款。
产妇及家属反悔
状告医院诊疗有过错
虽然拿到了补偿款,但覃女士夫妇对覃毛毛的死亡还是有疑惑。
2018年1月,覃女士夫妇将科大二附院告上柳州市鱼峰区法院。
覃女士夫妇认为:
由于科大二附院的错误诊疗行为,造成覃毛毛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在事发后,医院方在没有进行相应鉴定的情况下,即得出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
覃女士夫妇要求予以撤销,医院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4.3万余元。
科大二附院则认为,覃女士夫妇枉顾《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已经违约。医院方要求覃女士夫妇返还免除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的补偿款。
婴儿未进行尸检
医疗鉴定结论是否算数?
案件庭审过程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9年5月1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称:
鉴于覃毛毛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故其自身基础(或原发疾病)的确切诊断及病理学死因均无法做出(明确)。
且医院方在对覃毛毛持续复苏过程中,其抢救措施仍不够及时、充分,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可直接影响其救治效果,存在过错。
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科大二附院对覃女士与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覃毛毛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60%。
对该结论,科大二附院不予认可,该医院认为,覃女士夫妇拒绝对覃毛毛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该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鉴定依据不足,他们不认可该鉴定结论。
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医院承担五成责任
法院认为: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
由此,法院判决,撤销柳州市医调委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扣减已补偿覃女士夫妇的2.3万余元,科大二附院赔偿覃女士夫妇31.4万余元。7月30日,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