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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撞绿化树支架身亡 园林局被判赔30万

2019-10-30 08:51 来源: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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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10月29日讯(记者 黄墩良)去年10月17日晚上,张某继骑摩托车摔倒在泉州师院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一条人行道上,最后伤重不治身亡。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终审认定,泉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的绿化树支架设置明显超出绿化框范围,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妨碍通行,因此判决该局承担30%的责任,需赔偿张某继亲属30多万元。

事故

摩托车司机摔倒伤重身亡

去年10月17日晚上9点20分许,卜女士接到丈夫电话,说他骑摩托车在泉州师院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路上摔倒受伤,卜女士心急火燎地赶往现场。现场已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了。

打急救电话的是王某。他说,事故当天,他经过该路段,看到一个人倒在人行道上,身上压着摩托车,摩托车货架载着货。

接到报警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院前急救,并接收病人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继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左肾破裂伤、腹腔内大出血、胰尾挫伤、结肠脾区破裂等,医院为他进行手术治疗。次日上午,张某继病情仍危重,家属表示放弃治疗并办理手续自动出院。张某继在当天死亡。

起诉

支架设置不合理引发事故

经调查了解,张某继的亲属发现,事发地人行道上绿化树均设有铁支架,支架涂有反光警示材料,支架底部一般与树木所在绿化框沿处焊接固定。其中,有一棵树的两根支架底部的焊接固定点在人行道的地砖上,位置超出树木所在的绿化框近一块地砖的宽度,其中一根支架的下端位置明显弯曲变形。

亲属认为,正是支架的设置不合理,才导致张某继出事故摔倒受伤,伤重而亡。因此,卜女士要求园林局给予赔偿。然而,双方未能达成协商。

今年,卜女士、张某继的母亲车女士及张某继的女儿小张作为原告,将园林局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园林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庭审当天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卜女士提供的照片所示位置的绿化树支架均已拆除,但事故位置的地砖上仍留有固定孔。法院同时对事故摩托车进行勘验,该摩托车后部两侧加装铁制货架,两侧铁制货架均呈打开状态,其中,右侧铁制货架变形并有一端断裂。

据悉,去年11月中旬,园林局拆除了涉案路段绿化树的支架。

结果

园林局承担30%的责任

综合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张某继驾驶车后部两侧加装铁制货架载货的摩托车在泉州师院往市行政服务中心方向的左侧人行道上摔倒受伤,结合货架变形断裂以及绿化树支架弯曲变形的情况,张某继骑行摩托车过程中铁制货架刮到绿化树支架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卜女士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确定事故经过,而园林局在卜女士等人与园林局提出交涉后不久将绿化树支架拆除,导致事故未能及时确定。因此,根据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张某继摩托车的铁制货架刮到人行道绿化树支架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园林局对绿化树设置支架,本属于其职责范围,但该案中,其设置的支架明显超出绿化框范围,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妨碍通行的堆放。因此,园林局在该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卜女士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继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且张某继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该摩托车还私自在车尾部两侧焊接铁制货架,上述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张某继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园林局的赔偿责任。从事故发生的几个关联点来看,张某继的摩托车加装货架、驾驶摩托车逆行在人行道上、园林局绿化树支架超出绿化框范围,三个因素结合导致事故发生,但人行道一般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园林局设置支架超出绿化框范围的行为一般不会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妨碍,即使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造成一定妨碍,一般也不至于造成如本案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继的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按比例应减轻园林局70%的责任,即园林局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园林局赔偿卜女士等人30余万元。

园林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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