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云妨害公务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徐某云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2月14日19时许,徐某云醉酒后骑电动车经过弥勒市弥阳镇吉山社区吉山二组村口时,不配合在此检查卡点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陈某某扫码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辱骂,争执中动手将陈某某眼镜打落在地。经现场工作人员劝说徐某云返回家中,后又再次回到卡点辱骂陈某某。弥阳镇应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者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劝说徐某云离开现场无效后,工作人员准备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徐某云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弥勒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云在云南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综合被告人徐某云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徐某云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