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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高速清洁工上班途中猝死 认不认定工伤看法院如何说

2020-05-27 14: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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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的清洁工李某乘坐专用工程车上班途中猝死,却未被认定工伤。李某70多岁的母亲郑某对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平谷法院获悉,因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郑某的儿子李某生前系平谷某公司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5个月,工作内容为在北京南五环路从事保洁工作。

2018年9月25日5时许,李某在房山区某村乘坐公司提供的工程车前往南五环,在继续接员工途中,李某在车上突发意识丧失,倒地不起,呼之不应,后其被同事送往北京市大兴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猝死。

2018年10月11日,公司向平谷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谷人力社保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70多岁的郑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对此,平谷人力社保局认为,李某发病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李某的工作岗位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附近的五环路上,其工作时间为上午6:00一10:00,下午1:30一17:30。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突发疾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李某工作内容为高速公路保洁,因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必须在单位指定位置乘坐具有特殊标志的工程车到达工作场所,根据公司的当庭陈述,高速公路保洁员不仅需要在工作路段上作业,有时亦需在工程车上作业,工程车除接送工人上下班外,还有平时作业的功能,因此,李某乘坐工程车实际已经进入工作状态。

平谷人力社保局收到公司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收集材料、询问调查、送达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郑某要求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因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裁量,法院则责令平谷人力社保局对李某的工伤重新作认定。

法官表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行政机在认定工伤时,不应过于机械地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发病或受伤的时间、地点、情形、工作性质等,尽可能保障劳动者权利,分散工伤风险。

因李某的工作路段为高速公路,一般的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李某要想到达工作地点必须乘坐专用作业车辆,并且在下雪或发生交通事故时,亦需要在工程车上作业,李某坐上工程车实际已经进入工作状态,综合考量工程车的特殊性以及李某的工作性质,可以认定其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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