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仙居51岁的李某在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后死亡。
李某的家属觉得如果没有这根未经公路部门批准的路灯杆李某就不会死,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
8月13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发:
行驶中突然右偏撞上了路灯杆
事情发生在2020年初的一个夜晚,一向爱喝酒的李某,在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头部受到撞击,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当时,李某的酒精含量达229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从附近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时虽然路灯损坏不亮,但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开着车灯,且前、后、左侧均有机动车开着灯在正常行驶,交通环境照明充足,路况良好。
李某刚开始正常直线行驶,行驶到距离路灯杆10米左右时自行开始向右侧偏离,最后撞上了路灯杆。不排除李某因醉驾导致自己偏离道路撞向路灯杆。
然而,李某家属却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这根路灯杆的设置不无关系:“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没有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于是,将安装路灯杆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40284.2元。
法院:
路灯杆并不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法官受理该案后,到事发路段进行了实地调查。镇政府安装的路灯位于事发路段车道之外,在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事发路段为直线路段,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路灯杆的事故。而且,李某是当地村民,事发路段为该区域主干道,他对这条道路及周边环境应该很熟悉。由此得出,路灯杆的设置是否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影响正常行车,亦不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系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该损害结果镇政府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对于李某来说,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夜间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后果。李某因严重醉酒导致偏离行车路线撞向路灯杆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选择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对于镇政府来说,对路灯的安全性确实负有保障义务。如果该路灯安装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镇政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镇政府安装的路灯在路界绿化树中间,不影响他人通行,也不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司法审判要起到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让人们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根植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醉酒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人在醉酒后的自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都会下降,事故风险增大,政府也一直在宣传和引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以身试法,造成这一损害后果,虽然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家属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记者 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