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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90万元!男子下班载同事回家 意外致其死亡

2022-01-13 06: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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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厦门

海沧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纠纷案

男子戴某下班时

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

碰撞到路边墙体

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

对此均无异议

戴某也表示

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王某家人要求戴某

赔偿130万余元

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

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

并未向王某收取费用

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

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最终判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

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

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此事还在媒体平台上热议

像戴某这样

让同事顺路搭便车的情况

大家肯定不陌生

上下班、逛街、旅行……

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

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人员伤亡

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要担责呢?

以下这些相关案例

也可以参考下——

“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担责?

NO.1

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NO.2

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NO.3

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事件中

戴某行为属于“好意同乘”

根据《民法典》:

“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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