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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偷官女贼事件追踪:两名官员均正常上班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海涛 周畅 | 责任编辑:西苍月 2014-08-05 16:22:59 -- 字号:TT

    被盗官员到底是不是贪官?行窃女子是否“借官掩盗”?该不该因“戴罪举报”获减刑?富有戏剧性的“合肥偷官女贼”事件,连日来引发全国关注,围绕其中悬而未决的三大核心问题,记者进行了追踪调查。

    被盗者是贪官还是遭诬告?——两名官员正常上班

    今年5月26日,正在安徽合肥一小区行窃的女子房云云、唐某燕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两人刚偷来的购物卡、手表、香烟等物品,价值70余万元。经查,陕西籍的房云云和湖南籍的唐某燕,另曾于5月23日在合肥市一居民家中窃得价值150余万元的购物卡、纪念币、玉器等物。

    案发后,房云云根据行窃中的发现,通过媒体、纪检等渠道举报两名被盗事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胡某、安徽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陈某为贪官,希望以此获得减刑。

    胡某、陈某二人到底是贪官还是被诬告?这成为整个事件的焦点。房云云告诉媒体,她在二人家中发现大量的烟、酒、购物卡,其中仅胡某家就有面值500元到2000元之间的各类购物卡约600张。外界有人据此认为,胡某、陈某二人难以自辩清白。

    记者从安徽省纪委了解到,他们之前曾接到过对其中一名官员的匿名举报,通过本次事件了解到对二人的举报后,正在对相关情况介入调查,将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目前,处在舆论风暴眼中的两名官员工作正常,尚未听说被盗官员被带走调查的消息。

    是否“借官掩盗”?——为了“偷得更多更安全”

    盗取官员财产,举报其“贪腐”,一些网民因此称房云云等人为“盗亦有道”的“侠盗”。但随着警方更多案情的披露,她们的行为更表现为一个精心策划、分工明确的职业犯罪团伙,“偷贪官”主要是为了“偷得更多更安全”,而不是为了反腐。

    据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的犯罪目标选择、作案手法、反侦查意识和赃物转移方式都非常专业。

    首先,该盗窃团伙包括唐某燕、唐某燕的前男友林某某、唐某燕的哥哥唐燕平以及房云云等人。其中林某某为幕后操纵的头目,唐燕平提供开锁技术,因法律规定不能羁押收监怀孕、哺乳期妇女,该团伙安排房云云和唐某燕进行盗窃,以此逃避法律打击。

    其次,房云云等人选择党政机关厅处级领导干部为作案目标。同时安排同伙应聘电信部门工作,以方便寻找领导干部的家庭住址。

    在作案过程中,一旦她们在受害人家中发现大量财物,会先拍照,并远程将照片传给同伙。目的一是如果现场被受害人发现,可借此威胁其不要报案;二是日后如被警方追捕,可恐吓受害人撤案,以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如果被司法机关查处,则借“反腐”来“立功”,作为从轻处理的筹码。本次事件即是房云云等人行窃被抓获乃至判刑后,才将“腐败线索”向外界举报。据警方调查,房云云从今年3月4日起即在江苏常州等地作案6起,因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合肥作案两起,其团伙还涉嫌在其他省市作案多次,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

    “戴罪举报”能否减刑?——要看举报对象是否贪腐等多因素

    今年7月,房云云因在常州等地6次入室盗窃,被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由于有8个月身孕,房云云办理了监外执行刑期,她希望通过举报贪官获得减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王志祥表示,根据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只要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一旦查实,都可以构成立功。“尽管房云云存在用照片敲诈勒索的道德问题,但从法律层面来看,立功是不分动机的,只要这两名被盗官员被证实是贪官,就可以构成房云云立功的依据。”

    此外,对于房云云合肥两起案件未在常州审判,王志祥表示,如果是团伙作案,在成员没有全部落网的情况下,口供无法互相印证,是可以在全部落网、查实后进行判决的。这种情况下,常州法院没提合肥的案件也符合规定。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韩友谊则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线索,应当不属于立功。他介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对立功线索来源进行了具体认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安徽一位资深法官介绍,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对之前“只问立功,不问来源”判处思路的纠正。在原有认定原则下,出现了大量“人为制造立功”的不当行为,不少犯罪行为严重的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如重金收买、职务便利等方式获取立功线索,在职务犯罪中尤其突出。目前《意见》中的一些条款在法学界仍有争议,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照此执行。

    这位法官认为,能否认定为立功,首先要看房云云等人的举报对象是否存在贪腐行为,再看其举报对查处有没有起到节约司法成本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要考虑举报人主客观的一致性,而不能单纯从某个行为来判断。“比如存在通过掌握别人的隐私,试图以此阻止别人报案并敲诈的意图或行为,我认为不应认定立功。”(记者 徐海涛 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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