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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将采取书面形式审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4-11-20 14:39:12 字号:A- A+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20日上午10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呼格吉勒图案复查进展情况。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介绍,因为本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经过研究决定,此案不开庭审理,将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

    李生晨首先介绍了三个方面情况:第一,呼格吉勒图一案,高院经过申诉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并向申诉人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本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他表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主要是根据呼格吉勒图亲属的申诉,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项的规定,即发现“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李生晨说,关于再审立案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高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鉴于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我们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

    李生晨强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公正及时审理此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经过审理,如果认定该案确有错误,我们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自收到呼格吉勒图亲属的申诉以来,内蒙古高院一直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复查;期间,相关的公检法机关也分别进行复查。

    他表示,但由于此案时间过长,给复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特别是对一些证据的补查极其困难。另外此案事关命案,必须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严谨细致、客观公正、高度负责地予以审查。

    第三,因为本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84条第三款规定,我们经过研究决定,此案不开庭审理。

    李生晨最后强调,请大家相信,人民法院将会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以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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