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定罪量刑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
●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精神,也落实了最高法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要求,有利于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让程序更加正义。
司法程序走了1年多的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尘埃落定。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5名罪犯执行死刑。
多位刑事法学权威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汉、刘维等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正义,既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昭示了国家严格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法律的秩序价值。
判处死刑量刑适当
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在内的严重刑事犯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必须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惩治。
“刘汉、刘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该组织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该组织背负8条人命,对主犯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前刑事政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律师说。
“该案案情极为复杂,犯罪行为涉及多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是关键。”中南民族大学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之雄说,在刘汉、刘维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一个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长期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四川广汉等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该案法律适用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定性准确。
“刘汉在庭审中极力否认其故意杀人罪行,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法庭审理查明,刘汉在两起故意杀人案中有组织、授意其手下杀人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汉应当对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故意杀人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刘之雄表示,对刘汉等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刘汉、刘维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犯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
“该案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赵秉志说。
程序正义保障人权
“刘汉、刘维案从一审、二审再到死刑复核、执行死刑,程序上相当公正,新刑诉法的立法规定和原则精神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彰显了司法文明进步,为我国依法、公正审理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成功案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陈光中说。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案进行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陈光中表示,这不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精神,也落实了不久前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要求,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利于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让程序更加正义。
陈光中特别注意到,刘汉、刘维等5人被执行死刑临刑前都会见了近亲属。“赋予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司法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切实保障了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本案二审宣判时,撤销了一审对刘汉等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在这种全国关注的特别重大案件中,按照以往司法实践,极少见改判的情况。”赵运恒说,虽然撤销的是次要罪名,没有改变死刑结果,但充分说明我国司法理念正在改变,不是一审判完剩下的就是走程序、走形式问题,彰显了审判的严谨和慎重以及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刘之雄指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特殊,其侦查、审判均实行异地管辖,以确保案件的处理不受干扰。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全公开,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各项诉讼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最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也组成合议庭进行认真复核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本案处理严格遵从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既为案件的合理判断提供了保障,也使得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记者 周斌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