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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法院庭长因接受有偿异性陪侍被免职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5-04-23 08:11:30 字号:A- A+

  人民网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款旅游案。2013年8月至9月,该院借外出考察学习之机,先后组织本院55名干警到外地公款旅游。其中,副院长赵波借到太原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9名干警到大同五台山、云冈石窟及承德避暑山庄等地旅游;纪检组长周祖林借到吉林省桦甸市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6名干警到哈尔滨太阳岛、吉林长白山、牡丹江镜泊湖等地旅游;副院长罗华借到昆明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7名干警到云南西双版纳、丽江等地旅游,上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108326元。案发后,赵波、周祖林、罗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2014年9月24日晚,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智广、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刑庭庭长施忠平等三人应邀到当地某酒店就餐,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分别由某公司经理田某某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支付。案发后,赵智广、张超洋、施忠平均被免职,并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该院院长何劲松亦因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宏年违规操办升学宴案。2014年8月29晚,王宏年在滁州市某大酒店为其子升学摆设酒宴,共收受礼金61900元,其中包括与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所送的礼金4200元。案发后,王宏年被免职,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盂县法院院长杨玉春公车私用案。2014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曾因公车私用受过行政处分的杨玉春再次违反规定,乘坐本院公务车从盂县返回其位于阳泉市的家中,并将该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阳泉市中级法院家属院内。案发后,杨玉春被免职,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阳泉市中级法院院长陈明华、纪检组长刘敬辉也因此事被诫勉谈话。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院长张秀海办公用房超标案。2013年11月,张秀海在该院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对全院超标办公用房进行整改期间,安排下属将自己原来的休息室改成办公室,将原来的办公室改会议室兼休息室,并截取原办公室一块面积作为中厅,整改后,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为81.47平方米,超出标准63.47平方米。案发后,张秀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违规发放福利案。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该院先后违反规定向本院干警发放或充值购书卡、购物卡、洗衣卡共计470195元。案发后,该院院长郭铁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指出,上述六起案件均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有的甚至发生于最高法院多次通报违规案件之后,充分说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

  通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本次通报的案例为戒,继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尤其要抓住“五一”假期将至的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审务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广大干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节日纠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收送节礼、滥发福利、公车私用等问题。同时,对于“四风”问题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发生严重反弹的法院,要坚决开展“一案双查”,既要严肃追究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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