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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销参与人员或超千万 警惕这6种关键词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2016-07-23 11:29:54 字号:A- A+

    不同于传统线下传销,如今,传销“插上了科技的翅膀”。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一种主要依赖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正在加速扩张,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增强,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近日发布了这份名为《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的报告。报告称,保守估计,参与微传销的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带领研究团队,走访调研河北、广东等多省,以及受害当事人、监管部门和多个相关企业,形成了上述报告。

    “对微传销的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又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武长海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传销成微商领域新毒瘤

    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课的方式“洗脑”吸引成员,以昂贵的产品为媒介……这种传统线下传销方式已经不是主流。

    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成为了传销的主要形式。武长海在调研之后得出结论:目前,我国至少一半以上的传销为微传销。

    “新型网络传销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武长海说,“例如,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随时都可以参与,非常便捷。”

    其中,在微商领域,继被许多人熟知的假面膜后,传销已经成为新毒瘤。

    微商从业者用“坐在家里玩玩手机就能拥有豪车、别墅”这样的话语拉人头入伙,他们多扮成“微商大拿”“成功人士”,向微信好友们推荐发财捷径,并且伪造热销氛围,如发布虚假的高额打款截图等信息,诱人上当。实际上,这类模式赚钱靠的并不是卖货本身,而是不断发展下线,分层级提成。

    江苏南京首例微信传销案——陈志华微信传销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劳斯莱斯,这不是梦想。” 陈志华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陈志华把这种传销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陈志华最终被判刑8年,罚金10万元。

    微商分层级提成的模式已经被叫停。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包括“微商”“多层分销”和“爱心互助”等在内的活动。

    金融互助还是金融互骗?

    经过调研,武长海团队发现,涉及金融的传销尤为泛滥。2015年起,“金融互助”式传销成为微传销的主流。

    “每日利息1%甚至更多”“不跑路不崩盘”“0泡沫”……“金融互助”平台宣称“慈善互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模式,打款为“提供帮助”,回款为“获取帮助”。

    但是,报告中指出,这类平台多以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武长海介绍,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推广网站未经核准备案或由境外直接接入,且网址更换频繁,风险巨大。

    例如,今年4月28日在宁波开盘的WPP国际慈善互助项目(以下简称WPP项目),在34天后就崩盘。其网站关闭,相关组织、领导者卷钱跑路。据不完全统计,WPP项目所牵连的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总数达到上千人,涉案金额已超过1500多万元。

    其实,在2016年1月,央行、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曾多次通报,针对“金融互助”投资模式发布风险预警,称其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提醒投资者警惕其风险。

    同时,上述报告指出,政府对于“金融互助”等微传销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对地方政府来说,出于政绩的考虑,往往对这种所谓的创新过于照顾,纵容和加剧了“金融互助”微传销的泛滥。“有的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主动进行监管也是造成‘金融互助’传销泛滥的原因之一。”

    监管和立法尚存空白地带

    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爆发金融传销大案,互联网上有关金融传销的网站也以“资本运作”“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金融传销犯罪活动。

    “其实,这类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一切特征,即‘缴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武长海说。

    不过,由于微传销涉案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对微传销认识不足,导致目前监管呈现空白的现状。武长海分析,目前我国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对于“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平台发生的案件涉案人、地和案件的本身属性等综合因素,难以确定监管者和监管责任。

    此外,报告分析,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据了解,由于微传销实施洗脑、缴入门费等的关键“场所”,是在QQ群或微信群的虚拟空间内。传销群中的数十、数百人基本上没有互加好友,群内“人名”均是可以更改的昵称或不辩真假的名字。传销受害者最终会发现,自己一朝被踢出群,就再也无法找到组织者的信息,这为工商、公安查处微传销带来极大难度。

    今年7月1日以后,微信支付实名制规定出台。但有媒体报道,微信支付在7月1日以后未履行央行实名制规定,在实名账户中又不严格分级,没有限额限制。这客观上给传销创造了温床,同时增加打击难度,“目前看情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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