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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将可办理产权证 允许配建不超20%商业面积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2016-09-15 16:22:48 字号:A- A+

    住建部、国土部近日出台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新政,要求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

    住建部、国土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城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通知要求,要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通知明确,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

    在规范用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为解决停车场建设吸引社会资本难的问题,通知从多方面给出了具体政策: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并对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通知明确简化停车场建设规划审批,明确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据了解,住建部下一步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以进一步促进城市停车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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