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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特大出卖器官案:患者花几十万卖肾者仅得几万

来源:法治网 作者:徐鹏 2017-01-03 15:13:38 字号:A- A+

  济南历下法院宣判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地下肾交易形成产业链

  患者花几十万卖肾者仅得几万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继学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肾脏)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双某等16名被告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被处以五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该案涉及的4起肾脏移植手术显示,地下肾交易已经形成了完整产业链条。在利益的驱使下,从发布信息寻找肾源和患者,到安排“供体”与“受体”体检并配型,再到建立肾脏移植手术室,由外科医生、麻醉师及护士进行手术,整个过程进行地非常“顺利”。

  据了解,16名被告人关系也不算紧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双某等发布信息寻找肾脏“供体”与“受体”;姜某辉、王某明等则负责安排肾脏移植手术;田某环、董某磊专门做移植手术。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绝大部分都被16名被告人瓜分。

  分工协作各取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双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寻找肾源“供体”, 然后通过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联系患者,后安排“供体”与患者进行体检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从中非法获利。

  双某遂纠集了被告人宋某、丛某辉,由宋某、丛某辉通过网络寻找肾源“供体”。丛某辉纠集了被告人赵某鹏,由赵某鹏在网上寻找、接待、管理“供体”。赵某鹏纠集了被告人桂某,由桂某接待、管理“供体”。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取利益,通过在网络上聊天联系欲进行肾移植手术的患者即“受体”,将信息提供给双某,由双某寻找供体进行配型。

  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双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并带领“供体”、“受体”到指定地点进行手术。

  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将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及肾源“供体”的信息提供给姜某辉并帮助接送相关人员,被告人郭某兵帮助建立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手术室、接送相关人员及帮助进行“供体”的术后护理。

  姜某辉汇总上述信息并将需要安排手术的情况通知原济宁某医院外科主任田某环,由田某环纠集济宁另一医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济宁市某医院麻醉师刘某等,由护士潘某君纠集助理医师胡某令。

  共做4台移植手术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联系到需要接受肾脏移植的湖南患者及肾源“供体”后,通过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明,后由姜某辉安排于2014年11月9日在平阴镇分水岭村山上某平房内,由田某环、董某磊、刘某等人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患者共支付费用46万元。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宋某联系到肾源“供体”并通过被告人陈某琪联系到需要接受肾脏移植的台湾患者,通过李某介绍,由王某联系手术事项。王某再次通过王某明联系姜某辉安排手术。后因王某等人被抓获,姜某辉等人在与王某失去联系后将手术室转移至山东省肥城市虎屯镇沙庄村内。

  2015年5月19日,经姜某辉安排,在位于泰安市东平大洋镇裴洼村105国道边某平房手术室内,由上述医护人员,为肾源“供体”及一名需要接受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

  2015年5月,王某(另案处理)联系到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并将其提供给被告人王某利,王某利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肾源“供体”。双方配型成功后,王某利通过王某明联系姜某辉安排手术,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在位于泰安东平镇大羊镇裴洼村G105国道边某平房内,由上述医护人员准备进行手术。在手术准备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郭某兵、田某环参与作案4起,被告人董某磊、刘某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双某、李某、王某参与作案2起,被告人宋某、陈某琪、支某、王某利参与作案1起。

  环环相扣利润丰厚

  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审理本案历时一年半多的时间,期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补充侦查,两次追加起诉被告人;济南历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四次。

  本案16个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田某环现年63岁,年龄最小的被告人赵某鹏现年只有22岁,80后5人,90后4人;具有初中、小学文化水平的为10人;无业人员为10人;有前科的为3人。其中被告人双某同样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4年1月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件涉及我国黑龙江、内蒙、重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

  16个被告人分工明确利润丰厚。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 000元到10 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有的负责帮助在手术中打下手、打扫手术室卫生、望风等。

  被告人郭某兵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负责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获利3 000至4 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为助手时每次手术获利5 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

  据介绍,在每台手术中,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绝大部分都进入各环节被告人的腰包。

  综上,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双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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