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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厉打击成年人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7-05-31 16:16:37 字号:A- A+

    中新网5月31日电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今日谈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时表示,要做好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工作措施,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将帮助教育贯穿办案始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成年人教唆、引诱、胁迫犯罪等,要严厉予以打击。

    最高检今日通报“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有关情况,介绍最高检与央视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检察机关,除了加大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外,应该从哪些方面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史卫忠表示,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检察机关主要还是立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需要,通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教育,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保持必要的司法警示。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尽量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成年人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的犯罪等,要严厉予以打击。

    二是将帮助教育贯穿办案始终。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或者一放了之,而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加强认知引导、心理矫正、行为纠偏。近一个时期,我们将推动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异地协助机制,加强办案地检察院和流动未成年人居住地检察院的协作,破解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难题;积极探索建立亲子教育机制,推动家庭在矫治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对一些因罪行显著轻微或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逮捕、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临界帮教预防工作。

    三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程序,如社会调查、监护人到场、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强化帮助教育方面意义重大,必须严格依法落实。

    今年年初,高检院下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其中有相当篇幅是对落实特别程序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案件评查、业务培训等方式确保指引的落实。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通过长期实践,我们认识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是民事行政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比如处于监护缺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失学、流浪乞讨等困境的未成人年人既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也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要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利,也就是儿童福利的保护。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还要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职责界限和履职方式。

    五是加强与社会力量的配合,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们正常回归社会,所以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团委、妇联、爱心企业、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的配合,在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技能培训等方面得到专业支持。

    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还会结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注意查找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隐患,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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