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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基层打工者无高温津贴 期待立法加大劳动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2017-08-16 16:12:32 字号:A- A+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今年7月以来,我国各地高温天气异常“火热”,多地呈“烧烤模式”,气象图“火红一片”。高温暴晒考验人们的体力和意志,户外露天作业、高温下劳动,劳动者高温作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护?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是否得到换班轮休?记者进行了调查。

    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打折扣

    炎炎夏日,酷暑难耐,高温作业容易引发中暑甚至危及生命,法律法规因此对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2012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高温下劳动,有获得高温津贴、缩短工作时间乃至停工休息等权益。

    刚刚过去的7月,全国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1.3℃,是我国自1961年以来最热的7月;全国平均高温(35℃以上)日数、日最高气温,也创下了1961年以来历史同期的新纪录。尽管已经立秋,但仍处在“三伏天”,全国不少地方依然处于“烧烤模式”。8月10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了环卫工人、建筑工人、快递小哥。

    【环卫工人】

    8月10日上午,烈日当空。在石景山区鲁谷南路,一位环卫工人正在清理道路上的垃圾。他告诉记者,高温津贴工资条上有,多少没记住,防暑降温饮料也有,天热了给一瓶冰饮。

    谈到《办法》关于“40℃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应当停工”“37℃以上40℃以下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等劳动保护规定,他说,每天工作8个小时,到点下班,高温天没有轮换工作,也没有减少干活时间,“执行劳动保护规定,哪儿有那么严?”

    【建筑工地】

    随后,记者来到北京银河大街附近一处建筑工地。记者一提高温津贴、换班作业等劳动保护措施,几名工人直摇头。他们称,防暑降温饮品就是绿豆汤,药品就是藿香正气水,谁要感觉中暑了赶快喝点;每天干活从早六点到晚上六点半,只有吃饭时能休息一下。“哪儿敢跟老板提高温津贴,要不你别干了。”让他们感到欣慰的是,宿舍安装了空调,“累了一天,晚上能睡个好觉!”

    接着,记者来到北京香山南路一处建筑工地,门口的保安告诉记者,没有高温津贴,也没有防暑降温凉饮,三个月都没有开支了,每天工作12小时,根本谈不上增加休息时间。他指着工地门口一个两平方米大小的岗亭,拍着这个大“铁皮箱”说,“高温天气的时候根本不敢在里面呆,外面又连个遮阳伞都没有!”

    工地外有几个工人正在搬运水泥,一位五十多岁王姓工人说:“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高温下休息,这些想都别想。我们都是农民工,还能有这个?”工人们介绍,工地等着交工,正在赶施工进度,加班再正常不过了,“跟老板提高温休息,可能就没工打了”。

    【快递小哥】

    在北京市莲石路附近一个居民区,京东送货的快递员小张说,公司每个月发放高温津贴300元,没有防暑降温饮料,但每个团队都有团队费,公司按每人60元标准凭票报销,“团队拿这个购买雪糕等降温,也可以吃饭”。至于休息,他说每个快递员每月可休8天,自己一周休一天,公司没有高温下停止工作或轮换作业一说,每天从早忙到晚,“休多了就挣不到钱了”。

    记者来到西五环外一家单位门口,看到几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忙着送货。顺丰快递员说,“高温津贴每个月有几十块钱,降温饮料没有,要喝自个儿买。”公司也是每个月休息8天,自己调休,没有高温劳动工作休息时间的规定。

    六成以上基层打工者没有高温津贴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份《户外高温劳动者调查报告》,针对全国8个城市和地区的建筑、环卫、快递、交警、铁路巡护、高空作业等行业抽样调查,调查日期为7月12日至17日,主要调查了户外工作者职业、工作时长、工作场所温度、高温津贴、高温福利发放等。调查显示,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5℃及以上)下平均每天在户外工作6小时以下的占49%,6-8小时占30%,8小时以上的占20%;有超过26%的高温户外工作者每月都会出现中暑症状;对于高温工作保障的有关规定,绝大多数人了解高温津贴,近四成人知道强制休息,但有12%的人不清楚高温津贴和强制休息。

    《办法》第8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调查显示,20%以上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八小时,主要集中在环卫、快递、外卖等行业。

    有媒体报道,一项针对基层打工者的网络调查显示,65%的受访者称未收到高温津贴,其中快递人员比例最高。而工厂操作工、建筑工人、装修队和保安物业人员中,也只有30%人拿到了高温津贴。

    据《人民日报》报道,6月以来,全国共有604个气象站日最高气温达到“极端事件”监测标准,其中新疆吐鲁番(49.0℃)、托克逊(48.8℃)以及陕西旬阳(44.7℃)等139站,日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7月7日至15日,我国北方出现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南疆、内蒙古西部等地超过40℃。7月中下旬,南方也不甘示弱,重庆江津42.5℃、浙江桐庐42.2℃、安徽霍山42℃,中东部16个省(区、市)有59站的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

    今年,陕西西安异常高热。据报道,7月20日,45岁的农民工何贵平收工后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1日凌晨,另一位40多岁杨姓农民工晕倒送医后,不幸死亡。西安交大一附医院7月24日晚接诊7例热射病患者,3人不幸死亡,患者多为户外工作者。公开报道显示,截至7月25日,西安市至少已有6人因高温罹患热射病死亡,多为建筑工人、环卫工等户外工作人员。

    不只在西安,近来多地接连发生多起农民工高温猝死事件。在为生命的不幸离去扼腕叹息时,更要对高温劳动者保护现状反思。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力度偏弱

    《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李晓敏接受采访时说,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可见,高温津贴的性质应属于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也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形式应为法定货币,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形式替代。”

    对于违反高温津贴、工作时间的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依法责令改正’的罚则过于偏软,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一旦劳动监察等部门查处到了就纠正,查处不到就省下这笔高温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李晓敏说。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原因的。”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雅婷博士接受采访时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针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仅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此,《办法》只能在此范围内设定责任,这也正是高温劳动保护的‘软肋’。”

    李晓敏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这方面,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文件明确给予支持。

    “但各地的做法并不相同。”李晓敏介绍,广东省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予支持,在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7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李晓敏表示,关于高温津贴权益维护,很少有劳动者通过起诉来解决的,即便有主张高温津贴的,也是在起诉拖欠工资等劳动待遇时“顺带”主张,而有的劳动仲裁部门对单独主张高温津贴的案件不予受理。

    期待立法进一步加大高温劳动保护

    如何破解劳动者高温保护不力的难题?

    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指出,各级人社部门这几年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并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发放的时间长短、发放的水平等作出具体规定。从2013年开始,人社部每年夏季都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杨雅婷认为,《办法》实施以来,对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的保护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不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等高温劳动保护不力的情况。“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办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配套措施和执行落实是关键。”

    她提出,一要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每年高温季节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动出击,查处违法用人单位并加大处罚力度;二要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温津贴不是福利而是应得的报酬权益,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三要畅通劳动者投诉渠道,劳动者在用工中多处于劣势,不愿为了金额不多的高温津贴得罪用人单位,这就需要畅通匿名举报途径,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四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和力量,如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温劳动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等。

    杨雅婷还表示,《办法》有关责任承担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威慑力不够,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劳动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在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已有相应规定,可以为高温条件下劳动保障提供依据。对此,还可以考虑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李晓敏建议,立法上应加大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保护力度,提高高温津贴、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加大惩戒力度,让软性保护变成刚性保护,使用人单位感觉到“痛”,权利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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