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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破获传销大案 组织已有15万会员涉案超14亿元

2018-04-06 10:44 作者:徐宙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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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通报审判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传销分子发展15万会员涉案超14亿元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依法审判传销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传销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2012年以来,泰安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传销犯罪活动,共受理一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7件,审结27件,判处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划成立公司进行市场经营活动。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间,李某某相继在香港、内地注册成立了斐梵国际(亚太)有限公司、斐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自然人独资或由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过上述公司招募、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店铺,以销售美体内衣、健康食品、护肤品、日用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消费者通过购买规定的套餐成为斐梵公司的会员,同时取得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及继续购买产品的资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状结构。同时为不断发展会员,斐梵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对下线会员的管理、会员的活跃度等制定积分奖励制度以及给予实物奖励、旅游奖励等。

截至案发,斐梵公司共发展会员152100人,遍布山东、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江苏、上海等十余省市区,形成约150个层级结构,非法收入达14亿余元,斐梵公司为此支付给会员各种奖励合计7.9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斐梵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直接、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他人财物14亿余元,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故应依法认定斐梵公司系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管理者或宣传者,对该组织的建立及逐步壮大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泰安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发展会员15.2万人,波及十余省市区,是近年来泰安市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波及地域最广、重刑率最高的一起传销活动犯罪案件。

在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2011年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销售,学习通过网站销售产品发展会员的运营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销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的名义,设立天元公司销售网站,其间赵某某发展被告人孙某某为其下线会员,并投资成立了天元公司大连专卖店,孙某某任店长。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该网站上注册多个会员号,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的销售模式,通过高额返利引诱大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销售网站查询系统显示总收入为1965万余元,公司剩余1431万余元。赵某某、刘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偿还个人债务等。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通过商品销售网站推行会员制度,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义,通过高额返利为诱饵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返利的销售模式。”上述负责人说。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电商”“多层分销”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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