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是家喻户晓的经典动画形象,也常常在各种表情包或者恶搞视频中出现。但是,这种使用合法吗?
今天,江苏一家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利用"葫芦娃"形象进行企业宣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罚10万元!
南京一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被判侵权
2015年9月,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2015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时隔2年之后,该投资集团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投资集团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以"葫芦爷爷"代表集团形象,以"7个葫芦娃"代表集团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企业网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因为葫芦娃是智慧的结晶,很多人呕心沥血制作出来的形象,在网络上传播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授权,我们认为应该保护自己的知识结晶。
对于被诉至法庭,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将葫芦娃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仅仅是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介绍企业,没有盈利目的,不应构成侵权。
江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杨威:
七个葫芦娃,正好我们有七个子公司,在网上看到了,就有了这个思路,我们也不知道是他们家的葫芦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动画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推广,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庭判决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智:
公司对外经营,利用作品对外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这肯定含有盈利的目的,含有盈利目的,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损害。
影视作品频陷抄袭风波
近年来,多部影视作品因侵犯著作权站上了被告席。2016年,电视剧《锦绣未央》被11位作家联名诉抄袭,人民日报怒批《锦绣未央》抄袭:人人搞搬运,谁来做原创?而《锦绣未央》的原著《庶女有毒》,更是被网友爆出大范围抄袭。
2015年,琼瑶起诉于正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最终法院判决琼瑶胜诉,要求于正公开道歉,要求被告方停止传播《宫锁连城》,并赔偿原告500万元。
最近,导演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也陷入著作权风波。4月18日上午,《妖猫传》被诉侵权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又遇白居易》的剧本著作权人史先生,起诉陈凯歌和《妖猫传》出品方抄袭自己的剧本,内容有多达25处契合点,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公开致歉,并在发行电影《妖猫传》时为自己署名。
陈凯歌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的。陈凯歌并不认识原告,也没接触过他的剧本。代理律师称,原告所谓剧情中"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石桥"等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陈凯歌代理律师提出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