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前几年,曾有报道说山西长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樊红伟有8个身份证,因而被称为“8证公安局长”、“证叔”。但相关新闻报道在此人被免职、调查之后就戛然而止。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量信息,终于发现了他的“下落”……
回顾:公安局副局长有8个身份证7个假名字
2014年4月,《法制晚报》曾报道说,山西长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樊红伟因涉嫌拥有多个虚假身份证信息被免职,而在他之前被曝光的陕西“房姐”龚爱爱、河南郑州“房妹”等案件,均是一个人拥有多个户口和身份证。
当时,先是有网友发帖爆料:山西长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樊红伟竟有8个身份证。该网帖称:樊红伟原为长治市公安局辖区——长治县公安局局长,先后在长治市屯留县、长子县、长治县公安机关办了8个假的身份证件。完成目的后,这些身份证被以各种理由注销或删除,但在全国身份证信息里仍可查到这些身份证的信息。
该网帖还贴出了多个身份证户口页的复印件照片。记者看到,樊红伟实际使用过的身份证号码有4个,姓名分别为樊红伟、樊宏炜、凡鸿巍等。其中尾号为2419的身份证先后5次更改姓名,分别为凡鸿巍、凡鸿玮、牛鸿玮、牛小玮、牛泓伟。
淡出:“证叔”樊红伟被免职后再无消息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4月24日山西省长治市新闻中心发布消息:长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樊红伟因涉嫌拥有多个虚假身份证被免职。
报道中说:针对网络曝光“长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樊红伟竟有8个身份证”一事,山西省公安厅、长治市委市政府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经初步核实,发现樊红伟在长子县公安局、屯留县公安局、长治县公安局任职期间,存在授意相关人员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申请办理身份证的违纪问题。山西省公安厅决定免去樊红伟长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职务。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立案调查。
而举报此事的举报信中还说:樊红伟有次喝醉酒曾告诉朋友,他搞定了(时任)山西省纪委书记金道铭(注:2016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人能扳倒他。
此后,关于“证叔”樊红伟再无公开报道。
查证: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两年 现已刑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针对樊红伟的生效判决书发布于2016年11月。
判决书显示,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被告人樊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樊某的名义录入并制作了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07的身份证,2007年,他授意屯留县公安局民警张某(另案处理)以此号码的身份信息为其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此后,张某又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统中以樊某的名字录入并生成了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74的户籍,并为该户籍办理了身份证并交给樊某。被告人樊某随后又于2011年4月15日、2013年3月4日两次补领该身份证。
2006年3月28日,被告人樊某授意长治县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所长闫某以假名樊宏炜,出生日期为1962年8月6日的身份信息为其办理身份证,闫某当日安排协警温某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统中以樊宏炜的名字录入并生成了身份证号码尾数为695的户籍,但未制作身份证,2011年8月8日该户籍因错误被删除。
被告人樊某还于2007年以带其母亲到香港看病为由,由其提供假名牛泓玮以及本人照片,授意屯留县公安局孙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身份证。2007年3月29日,孙某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统中以凡鸿巍的名字录入并生成了身份证号码尾数为419的户籍,随后孙某又以凡泓玮、牛泓玮、牛小玮、牛泓玮四次修改该户籍姓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樊某作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录入并伪造虚假身份证长期使用,甚至授意他人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户籍信息、制作虚假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樊某身为政协长治市委员会委员、常委,长治市城区人大代表,特别是作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知法犯法,多次指使他人伪造户籍信息,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规定,一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合法户籍。被告人樊某明知其已具有合法户籍,却利用自己特殊的职务便利擅自录入并伪造虚假身份,同时授意他人制作虚假户籍,不仅有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而且有相关书证和物证等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伪造虚假户籍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虚假户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被告人樊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在此判决书公开发布之前的2016年11月6日,樊红伟的刑期已满。
关注:“朋友常某”曾用樊红伟的假证存取大笔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被告人樊红伟曾把尾数号码为419的户籍信息提供给北京的一个假证制作人,以200元价格购买了姓名为牛泓玮的伪造身份证一张。2008年,被告人樊某的朋友常某曾使用该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庭审时的证据显示,郊区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十二支及记账凭证证明:2008年8月12日牛泓玮以每支50万元分12次存入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社600万元,储户签字为“牛泓玮”。2010年10月12日常某取出本息共计624万元。常某于2010年10月12日在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社将624万元存入本人账户。
此外,牛泓玮农业银行一本通整存整取账户查询情况证明:2008年8月14日常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英雄路分理处以牛泓玮名义分3笔存入农行账户50万元、30万元、80万元共计160万元,客户签名均为“常某”,2011年8月23日取款共计1858772.32元。
不过,这些细节仅作为樊红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裁判文书并未涉及这些款项的来龙去脉。
相关:涉案民警犯滥用职权罪 免于刑事处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两份与此案相关的判决书,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被“另案处理”的民警孙某和张某,这两份判决书都发布于2015年7月1日。
针对孙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科户籍内勤期间,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樊某登记虚假户口信息、制作虚假信息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新闻媒体曝光前,主动对其办理虚假的“牛某某”身份户口信息进行了删除,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人孙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针对张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内勤期间,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樊某登记虚假户口信息、制作虚假信息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案发后新闻媒体曝光前,主动对樊某的长子县原始户口信息进行了删除,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两份同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全都有这样的表述:2014年4月份,网络及多家新闻媒体曝光樊某有多个身份证件,被冠以“8证公安局长”、“山西证叔”等称号,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