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铺客车坠河案客运管理者获刑
2016年7月1日,一辆来自河北邢台的大型卧铺客车在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区境内失控坠河,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涉事的河北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涉事客车违规超载7吨多
天津宝坻区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日15时许,一辆大型卧铺客车未按审批路线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八方物流货运站,违规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超出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
同日21时许,客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发生爆裂,致车辆失控,车辆坠到闫东渠内,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
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
事发后,当地发布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排除客车右前轮轮胎因质量问题导致其爆裂。车辆发生事故时的总质量,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其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管理者玩忽职守判三缓三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等人使用涉事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被告人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涉事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018年4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本报记者 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