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6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公益诉讼起诉人
4月29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其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席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受理的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新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首次组成以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