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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庭农场壮起来 青岛出台意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8-06-26 14:05 作者:赵翠翠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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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让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壮起来”

到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耕种全市七成以上承包耕地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目标明确、标准严格、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创新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适应市场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面积占全市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7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对农户发展的辐射带动率达到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意见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做好产业区域规划,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在黄岛区等有需要且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开展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农业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创造条件争取上市。继续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到2020年,市级以上示范经营主体达到1500家以上。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意见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优势区域等开展广泛的联合与合作,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融合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带技术入社等合作方式,推动“企社共建”“银社共建”等合作模式,形成多种融合发展格局。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意见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带动、保底收益、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共设风险保障金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在黄岛、平度等区(市)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增强政府扶持资金的“靶向”作用,探索建立公平合理、效率优先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意见指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我市将实行差别化的支持政策,引导生产性经营主体和服务性经营主体合理定位,在各自优势领域发挥功能作用,实现错位、协调发展。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5—20倍、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系列加工和国内外营销,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让农民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我市还将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金融信贷服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扩大保险支持范围、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拓展营销市场、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等七项政策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记者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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