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水质存隐患监管成空白 婴幼儿游泳项目如何驶入正轨?

2018-07-26 14:41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水质存隐患 服务无标准 监管成空白 婴幼儿游泳项目如何驶入正轨?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题:水质存隐患服务无标准监管成空白婴幼儿游泳项目如何驶入正轨?

新华社记者 白丽萍、王晓洁、林苗苗

提高宝宝免疫力、促进大脑发育、专业抚触师、专业私教一对一……在商家炮轰式的广告宣传下,婴幼儿游泳俨然成为孩子成长中的一条“必经之路”,即便价格不菲,还是受到不少家长热捧。婴幼儿游泳真的像商家说的那么专业和安全吗?记者进行了调查。

资料图:婴儿正在游泳。中新社发 张云 摄

一池水用一天,卫生状况如何过关?

记者在北京、兰州等城市实地采访了解到,婴幼儿游泳单次价格普遍在60至300元,不仅有“水育”“亲子游”等概念,游泳馆里还配备齐全的游乐设施,部分游泳馆甚至为孩子提供免费小吃。但是,在“花式服务”背后,婴幼儿游泳馆的卫生状况却着实令人担忧。

记者走进甘肃兰州市雁滩北路一家婴幼儿游泳馆,一股刺鼻的消毒水味扑面而来,空气憋闷,游泳馆正中只有一个大水池,池内没有任何水温测量装置,池中的水有些浑浊,池底还有白色沉淀。

记者观察到,一个婴儿用完游泳圈后,工作人员随即套在另外一个婴儿脖颈上,中间未做任何清洁,架子上各类浮力玩具则由家长和工作人员随意取用,并未做特别清理。

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婴幼儿游泳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泳池使用的水是自来水,不经过任何处理,“你们自己给孩子洗澡用的不也是自来水吗?”不管是给小婴儿用的小泳池,还是给6个月以上的婴儿用的大泳池,也不论一个泳池接待多少小客人,都是一天换一次水。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张欣表示,婴幼儿游泳对水质和卫生条件有严格的要求,要避免常规泳池中所含氯对婴儿的刺激,水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最好是一人一个泳池、一人一条浴巾,游泳用具也要及时清洗消毒。

兰州市民李女士经常带自己3个月大的儿子到附近一家婴幼儿游泳馆游泳,最近孩子身上起了红疹,她怀疑是游泳馆卫生条件不过关,让孩子传染了皮肤病。“在店里没有看到任何消毒设备,毛巾是不是消了毒也说不清。”

抚触师没有上岗证,“内部培训”岂能信得过?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一些城市,大型三甲医院、妇幼保健院等都开设有婴幼儿游泳馆,并配有专业医护人员看护,提供专业婴幼儿按摩等服务。而市场上由私人开设的婴幼儿游泳馆,提供洗澡、游泳、抚触服务的人员则大多不具备专业资质。

记者以加盟商身份询问一家婴幼儿游泳馆全国连锁机构,对方称只要有资金、有铺面,就可以开设婴幼儿游泳馆。对卫生许可证、人员资质都没有要求。婴儿抚触、游泳教练等岗位,主要靠内部培训。

记者在兰州某商场的母婴店观察到,在简陋的操作台上,三个抚触师给游完泳的婴儿进行抚触按摩,三个婴儿躺在擦身的浴巾上,共用一瓶按摩油,按摩师边聊天边按摩,并没有全神贯注地观察婴儿的反应。

“抚触很简单,都是自己培训。我到店里第三天就开始给孩子洗澡按摩,抚触师没有专业的,我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抚触主要是自己摸索。”兰州雁滩路一家母婴店的店员告诉记者,闲暇时,店内唯一有多年抚触经验的老师会给店员示范婴幼儿抚触动作。

据了解,具有资质的育婴师和抚触师必须经过统一考试,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有资格上岗。

“抚触不是孩子游完泳按一按揉一揉那么简单,如果力度把握不好,容易伤到孩子。”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医师何莉表示,一些医院婴幼儿游泳室从事抚触的护士,会接受有关婴儿游泳的系统培训,取得国家认定的婴儿抚触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观察婴儿在游泳过程中的特殊表现,如哭闹、脸色大变等。遇到突发情况,抚触师还要懂得如何急救。

监管空白待填补,规范发展需提速

记者从大众点评网查询看到,一线城市开设的婴幼儿游泳馆多达上千个,就连三四线城市都有上百个婴幼儿游泳馆。然而,如此庞大的新兴行业,仍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在大众点评网,不时可以看到家长的差评。记者粗略浏览,就发现了多条有关游泳后起疹子、泳池中有漂浮物的投诉。

然而,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对开办婴幼儿游泳馆出台相关准入要求,也缺少卫生方面的专项标准。因此,各地政府尚无法为婴幼儿游泳场所颁发卫生许可证。同时,工商部门也没有“婴儿游泳”项目,大部分婴幼儿游泳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都是挂靠在婴幼儿用品销售上。

当被问及有没有卫生部门上门检查,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婴幼儿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卫生部门前来检查,只有消防部门定期检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要规范婴幼儿游泳馆的发展,应采取综合治理的“组合拳”,加紧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厘清卫生、安全等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开设婴幼儿游泳馆的商家应该不断完善现有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七条写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商家不能以政府监管不完善、相关标准缺失为由,肆意降低服务标准,婴幼儿游泳馆的服务至少应该做到保障婴幼儿游泳的安全。如果婴幼儿游泳后出现起疹子或其他不舒服的情况,游泳馆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刘俊海表示。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