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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在副县级岗位“试用”2年不合格后落马 细节披露

2018-09-09 16:38 来源: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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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两年零两个月后仍然不合格,被取消副县级任职,不久之后火速落马——上饶市玉山县经济开发区原主任徐裕龙案此前引起了多方关注。近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徐裕龙贪污案的刑事判决书。此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程荣水也“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程荣水原系徐裕龙的司机。徐裕龙任职岩瑞镇党委书记期间,两人“配合”套取侵吞公款,徐裕龙通过他人以虚开发票、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方式套取公款,并将其中107.1万元据为己有。到了新单位任职后,仍套取原单位公款给自己购买私家车。

试用不合格,还被纪委“双规”

2017年5月5日上午,上饶市纪委发布消息,玉山县经济开发区原主任徐裕龙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事实上,徐裕龙的落马早有征兆。在此前一个月,徐裕龙被正式取消玉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副县级职务。

彼时,他已在这个副县级岗位“试用”了两年零两个月,与他同批试用的官员都早已转正。

试用不合格,随后火速落马,徐裕龙的问题出在哪?根据《徐裕龙、程荣水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徐裕龙主要问题发生在2012年至2015年其担任玉山县岩瑞镇党委书记期间,其身边人程荣水也为其“出谋划策”。而程荣水涉嫌贪污问题也是上饶市纪委办案人员在对徐裕龙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时,“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的。

记者获悉,2016年12月12日,上饶市纪委对玉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徐裕龙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发现其存在违纪问题,并于2017年2月23日对其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期间发现徐裕龙司机程荣水涉嫌贪污问题,由玉山县纪委对程荣水采取“两规”措施。

2017年4月14日,上饶市纪委决定对徐裕龙采取“两规”措施。此前,即2017年3月20日,上饶市政府正式发文:经组织考察,试用不合格,决定取消徐裕龙同志试任的玉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按试用期任职前职级管理。

先后套取公款五笔,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

2017年5月27日,上饶市纪委对徐裕龙被“双开”的通报中提到,“徐裕龙在立案审查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时,为能在副县级职务试用期满顺利转正,欺骗组织,企图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其无视财经纪律,把单位财政当作个人钱包……”

2017年12月27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徐裕龙利用担任玉山县岩瑞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以虚开发票、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等方式套取公款五笔,合计人民币1088328元,并将其中107.1万元据为己有;程荣水参与套取公款二笔,合计人民币172328元,其中帮助徐裕龙侵吞公款1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年初,徐裕龙以方便解决开支为由,要求时任玉山县岩瑞镇镇长廖某安排财务下拨15万元经费到该镇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并告知服务站站长郑某1届时由其驾驶员程荣水经办报销事宜。2012年2月至3月,程荣水根据徐裕龙授意,先后两次从服务站借款共15万元,再使用虚开的车辆装潢、购买甲鱼、石子运输等发票到服务站报账套取该15万元,程荣水用该款到玉山县路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徐裕龙的妻子王某3购买本田思域私家轿车一辆。2013年7月,玉山县审计局在年度审计时发现服务站上述报账发票违规。程荣水遂与郑某1商量,以其本人名义伪造一份15万元的渣子厂搬迁补偿协议替换原报账发票。2017年3月初,徐裕龙被上饶市纪委调查期间,程荣水认为上述协议容易暴露,经与徐裕龙及郑某1商定,以胡某1的名义重新伪造一份15万元渣子厂搬迁补偿协议替换原协议。

2012年11月,徐裕龙以其老家建房为由,向江西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总经理毛某1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2年底,徐裕龙为套取公款,以迎接上级检查、支持岩瑞铜业公司建设为由向镇长廖裕敏提出需及时支付毛某1用于垫路的30余万元渣石款,廖裕敏表示同意。后徐裕龙指使人员到玉山县顺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30.6万元的渣石运输发票,后拿到岩瑞镇政府财务报支,2012年12月21日镇财务将30.6万元报支款转入毛某1个人银行账户,当日毛某1取出其中30万元,由徐裕龙决定如何使用。

2012年12月4日,徐裕龙、程荣水和岩瑞镇财政所所长胡某2、玉山县妇联主席王某1到上海招商引资出差,四人到“上海汇姿百货”等商场选购衣物,其中徐裕龙消费5000元,被告人程荣水消费3000元,胡某2消费4600元,王某1消费1200元。程荣水经请示徐裕龙同意,由其先垫付全部费用,从商场虚开七张共计22328元的补品、土特产发票到镇财务报销。

2013年10月,徐裕龙以老家建房需要装修为由,再次向毛某1借款30万元。毛某1妻子占某根据徐裕龙要求,转账30万元到徐裕龙所使用以程荣水名义开办的建行个人账户,徐裕龙吩咐程荣水将其中20万元转账给玉山县文家装饰公司老板欧阳爱香,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剩余10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13年年底,徐裕龙为了套取公款归还上述借款,又以迎接上级检查、支持岩瑞铜业公司建设为由向廖某提出需支付毛某1用于垫路的渣石款30万元,廖某表示同意。后毛某1根据被告人徐裕龙的要求,到玉山县国税局虚开了一张金额为31万元(含1万元税款)的渣石销售发票到镇财务报支。2014年1月28日,岩瑞镇政府转账支付给毛某131万元渣石款。徐裕龙随后告诉毛某1,该款是用于归还30万元借款,毛某1表示同意。

已赴新单位上班 仍套取原单位公款买新车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共披露徐裕龙套取公款五笔的犯罪事实,还有一笔是其套取公款用于购买私家车。据悉,徐裕龙在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在玉山县瑞岩镇担任党委书记,2015年1月到该县经济开发区担任管委会主任(试用期)。而到了新单位后,为避人耳目,徐裕龙竟还想着将自己购私家车的28万元放到瑞岩镇财务进行处理。

据徐裕龙供述,其提拔至玉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后,因新单位没有车,就想买一辆自己的私车,随后就和程荣水一起去车行选定了一款裸车价大概28万元的大众夏朗汽车,此时其就盘算怎么样把购车的费用放到镇财务进行处理。判决书披露,2015年1月,徐裕龙为了套取公款给自己购买私家车,遂以方便解决开支为由,要求镇长廖某安排财务下拨40万元经费到服务站,并交代郑某1设法报支。后郑某1请示徐裕龙并征得周某同意,以周某的名义伪造40万元的渣子厂搬迁补偿报告及协议到服务站报支。

2015年2月15日、4月22日,周某先后收到服务站转账支付渣子厂搬迁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42.7795万元,并根据徐裕龙要求,将其中30万元交给程荣水,余款返还郑某1用公务开支。后程荣水用该款及徐裕龙交付的现金2.5万元,到玉山县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徐裕龙购买大众夏朗汽车一辆。为掩人耳目,徐裕龙要求将该车登记在程荣水名下。

自首情节不成立 一审获刑三年半

记者获悉,庭审中,徐裕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但认为在纪委“双规”期间,即使组织上掌握了其部分事实,其本人是不知情的,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纪委办案部门对徐裕龙立案审查期间,就发现了其司机程荣水涉嫌贪污问题,程荣水也如实交代了徐裕龙涉嫌贪污公款为妻子王某3购买轿车问题。由于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视为办案部门已掌握了徐裕龙涉嫌该起贪污公款的违法问题。徐裕龙在“两规”期间如实交代纪委办案部门已掌握的和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并非不同性质的犯罪事实,故其如实交代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不是构成自首。故对徐裕龙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裕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程荣水参与作案二次,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行为构成贪污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能退缴各自所得赃款,并缴纳了罚金,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徐裕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程荣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两被告人所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10883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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