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1日电 近年来,有关一些城市和地方改名的事件总能引发舆论热议,1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区划范围名称的变动调整,谁说了算,要坚持什么原则,需要做哪些准备,这份《条例》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
资料图:北京一家书店门口,新出版的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横版并列放在一起。中新社发 张浩 摄
为何要出台这部法规?
为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早在2016年4月,民政部就公布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民政部当时给出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行政区划是大政国基,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手段。”
关于行政区划的相关规定中,《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已经实施30多年。民政部在上述“说明”也提到,随着形势的发展,行政区划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部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审批内容和审批权限规定不清晰,申报审核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随意性较大,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受到影响等。
资料图:皖南深秋时节,当地农民通过举办丰收节、晒秋等活动庆祝丰收。潘成 摄
行政区划调整要考虑啥?
——名称变更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但是“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等。
此外,还要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
条例明确,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此外,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按照条例,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中新社记者 贺俊怡 摄
行政区划范围名称,谁说了算?
——这些管理程序要明确
《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条例》规范了行政区划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的包括四大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此外,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资料图:刘占昆 摄
变更行政区划要准备啥?
——要有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条例》,申请变更行政区划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这些材料:
申请书;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还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资料图: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前来观光游览。潘志祥 摄
行政区划管理有红线!
——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直接责任人要处分
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明确管理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