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委和省政府研究,11月14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推出的政策措施“实打实”,赢得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高度认可。其中,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针对性强,梳理如下:
省级领导联系企业、商会,
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
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意见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继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和2户民营企业,分别联系1个山东驻外省商会和1个外省驻鲁商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
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
全力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10个专项行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定期开展全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
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十强”产业行业协会会长单位等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可列席省级召开的相关会议。发放范围许可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可直接发送行业协会会长企业。
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同志的服务电话和信箱。
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持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进行表彰,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
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
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
在“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
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
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并认真抓好整改。
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
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
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
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
在“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方面,意见要求:
建立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工作落实。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备。
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
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一并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各市、省直各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