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关键词非常醒目: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
长安君特意让案例“飞了一会儿”,当跟帖中这样留言屡见不鲜时,不难看出,这次的案例“指导”进了大伙心里。
南京火车站男子当众猥亵女童的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记忆。高铁上父亲亲吻抚摸女儿算不算“猥亵”的争论长时间成为热点……是什么让“记忆短暂”的互联网对这类事情如此“较真”,很简单:
它们触碰了社会的底线。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让这些罪行得到法律的严惩的同时,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引,分量极重。长安君认为这分量,重在三点——
第一:织密法网,全面保护
在本次指导案例中,骆某猥亵儿童案中对于猥亵行为的认定尤其引人关注:
被告人骆某并没有直接实施同被害人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而是利用QQ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按要求拍摄裸照发送给自己。
在过去,很多人一想到猥亵,要么是同被害人有所接触,要么是当面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是,随着一些人的黑手从网络伸向未成年人,这种观念明显变得落伍,如若止步不前,难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方面,从行为的实质来看,通过网络胁迫女童拍摄裸照,客观上使得女童对他人暴露了自己的隐私部位,侵害了女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另一方面,幼女对自身行为缺乏正确认知,不知道这些行为的真正含义,因此刑法在性犯罪上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保护。
因此从行为的实质来看,这样的胁迫当然构成猥亵犯罪既遂。
从犯罪实质出发,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给予最大保护,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让所谓的“法律漏洞”成为一部分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挡箭牌。这是司法的与时俱进,是检察机关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
织密法网,强化的是日渐严密的司法标准,彰显的是全面保护的司法态度!
第二:忠实履职,绝不将就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底线,在底线面前没有模棱两可,没有将就了事,而是通过抗诉,将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压缩到最小。
这次的指导案例突出了全面忠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犯罪的执法导向。
比如齐某强奸、猥亵儿童的指导性案例,经过法院的一、二审,后被最高检提起抗诉,强奸猥亵女学生的老师,被从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本案的被告人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7名女生,性质极其恶劣。
通过抗诉,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奸淫幼女多人”属于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况,但一般是指奸淫幼女3人以上。本案中的被告人齐某具有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奸淫幼女、奸淫幼女2人以上等多种量刑情节,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
通过抗诉,该案还明确了“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发生在女生寝室,寝室是否属于公众场所成为对被告人量刑的至关重要。这个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即可认定“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两个观点一一被确认。
让所有罪行都得到法律正确而全面的评价,不放过一丝一毫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是检察机关对正义的坚守。
忠实履职,既罚当其罪,更罪有应得,凸显的是法律的庄严,宣示的是坚强的保护!
第三,与时俱进,强力震慑
随时代前进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对待人民的新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有新回应,不与时俱进,人民不会答应。
无论是对犯罪标准的明确,还是对执法问题的纠正,归根结底指向的是对未成年人最全面、最严格的保护,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最有力、最强大的震慑。希望以此筑起一道警示别有用心者的“高压线”。
透过这些案例,可以感受到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导向:入罪情节不断趋向严密,认定标准不断趋向严格。
这正是以未成年人为核心,构建起了刑法上不容侵犯的未成年人个体。
哪怕没有实际接触特定的个体,只要实施了侵犯其性自主权的行为,就可能被评价为猥亵犯罪。哪怕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试图在人数、场所、次数上做文章,只要综合评价这样的行为能够认定情节同刑法规定的“相当性”,那么结局将依然是刑法的严惩!
无论是对传统观念的超越,还是对量刑情节的“较真”,体现的都是对未成年人更加成熟而细致的保护,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一句话:
我们的天使不容侵犯,成年人必须为他们撑起阳光,而不是阴霾,一切对孩子的犯罪,都会受到刑法的严格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