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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位职责 山东出台《办法》保护女职工权益

2019-02-15 14:32 作者:丛民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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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丛民)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要求,要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要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产假方面,《办法》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办法》还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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