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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后赶着上班离开现场 构成逃逸要担主责

2019-07-12 15:00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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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马木桥附近路面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车碰擦的事故,当地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名女子曹某头上正流着血,并用手捂着头坐在路边,该女子称是对方肇事逃逸了。

不过,警方通过监控最终找到了涉嫌逃逸的女子张某,张某称是曹某撞了她,因为感觉对方全责,自己没有责任,又急着上班,便跟对方说了一声自己先走了。最终,民警判定原本无责的张某,因为就这么一走了之,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民警向受伤女子曹某了解情况时,她反映自己骑车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擦事故后,对方肇事逃逸跑了。

原来,时值上班高峰,市民张某骑车上班途中,沿双龙大道骑行至马木桥时,突然后方曹某骑车超了过来,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碰擦,双方连人带车一起倒在了地上。

张某爬起来后,将头部受伤的曹某扶了起来。曹某手捂着头,坐在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

“是你自己撞我的,是你自己的责任,跟我没关系啊。我上班要迟到了,我不陪你等警察了。”说完,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就走了。

民警将曹某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并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道路监控视频进行了调看,最终找到了涉嫌肇事逃逸的张某。

“是她撞的我,我又没责任,为什么说我是肇事逃逸呢?”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肇事者张某一头雾水,不停地“喊冤”。

民警告知张某,虽然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由于她造成事故没有配合事故处理,并有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终,张某因构成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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