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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试行新规 山东高校住宿费怎么收,怎么管?

2019-07-28 06:55 来源: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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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费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向学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

(二)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第五条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如下:

(一)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

(二)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三)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

(四)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五)安装空调的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但每人不得超过200元。学校应科学制定空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分摊、电费承担、以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管理规定;

(六)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学生在住宿方面有特殊需求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公寓建设、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高校安排公寓,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情况,便于学生学习生活,又有利于高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高校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

第九条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第十条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的,应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高校不得强制统一配备公寓用品并收费,不得收取押金。

第十一条高校应在学校门户网站、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高校公寓建设、管理情况和实际成本进行完善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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